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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

  马修评论到,实证主义理论的最大局限性在于将正当程序的意义仅仅归结为确保那些为实际存在的法律所保护的实体利益的具体实现,而缺乏一些必要的“自然法”上的信念,因此往往为实际的法律或契约条文所累。而尊严理论恰恰在这一点上显示出其明显的高明之处。因为这一理论明确地将诉讼请求者的实体利益与他的程序性权利分离开来。换言之,一个人请求法院给予公正听审的机会权与他所要求的诸如获得工作、自由、财产等实体利益毫无关系。尊严理论所关心的关键问题是,裁判的制作过程是使人的尊严受到尊重还是损害。这种对人的尊严的尊重不仅体现在裁决过程中,而且在成文法和普通法有关保护申请者的具体规定中也有体现。这样,如何确定司法在维护实体性利益方面的作用这一难题就可以被转化为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对宪法上的尊严价值加以维护是正当程序裁判的核心功能。
  马修试图从一种更为广泛的角度来解释尊严理论的意义。他认为,当时在美国流行的工具主义或实证主义的正当程序观念并不新鲜,因为作为功利主义理论鼻祖的边沁早在19世纪就对这种观念作出过经典性的论述○9。按照这一观点,法律程序不过是用来实现实体法命令的工具;法律程序本身的“善”要取决于它在准确发现事实真相和正确适用实体法规方面的能力,当事人获得程序保障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其实体性权利。因此,在坚持行政性正当程序的唯一理由就是对有关的实体规范加以正确适用。然而,这种解释不仅大大贬低了正当程序原则的意义,而且对其宪法基础造成了损害。因为实现实体规范一旦被视为法律程序运作的唯一目标,就可能变得具有压迫性,使公民的个人权利让位于普遍的福利或者“公共利益”。而尊严理论的最大价值恰恰在于,只有它能够保证程序的正当性。正当程序原则的解释符合“权利法案”的精神,并与现代有关实体性正当程序原则的法理保持一致。用尊严理论来解释正当程序的原则,能够真正回到对个人尊严的关注以及对隐私、言论自由等宪法价值的尊重这一正确轨道上来,从而充分表达出宪法的内在精神。
  三、对尊严理论的论证
  不难看出,马修对尊严价值的意义首先是从直觉的角度进行论证的。但直觉有时并不可靠。事实上,如果不站在更高的角度进行理性的分析,尊严价值的正当性就无法得到充分的证明。但是,要进行这种论证,就必须提出一种能够将宪法上的程序权利与尊严价值联系起来的理论。只有这样,那些存在于人们直觉中的尊严价值观念才会有可靠的基础。马修认为,这种理论是存在的,那就是被人们统称为“自由主义传统”的各种道德和政治理论。
  自由主义可以被视为一系列学说、思潮甚至意识形态的总和,它在政治、经济、道德等方面均有其表现形式。按照一般的观点,自由主义学说的基本点在于将个人自由的保障和扩大作为其内在目标。换言之,个人应被视为道德和政治价值的基本主体。只有这样,通过提供个人以程序性权利来限制政府的权力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10当然,自由主义并非一种千人一面的政治学说,它可以表现为一系列不同的思潮,甚至有不同的分支。这些思潮和分支都对个人权利给予充分的关注,都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程序的尊严价值,也都有其18世纪的创立者和现代的代言人。为了重新论证尊严价值的理论基础,马修在众多的自由主义思潮当中选择了三组作为分析的对象:一是洛克——诺齐克的权利理论,二是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理论,三是康德——罗尔斯的自由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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