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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

  “尊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评价法律程序正当性的主要标准是它使人的尊严获得维护的程度。这种体现于法律程序本身之中的价值,是以人类普遍的人性为基础而提出的。它们可以有诸如自治、自尊或平等等不同的价值要素。这些价值能否在法律实施中得到实现,完全取决于裁决制作活动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和程序。也就是说,萨默斯等学者提出的那些独立于裁决结果的程序价值的基础,在马修这里被解释成尊重人的尊严;维护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人道性或者合理性,其最终目的在于使那些受裁决结果直接影响的人的尊严得到尊重。需要指出的是,马修的“尊严理论”是针对美国法律界长期盛行的实证主义、工具主义的程序观念而提出的。这种理论尽管对法律程序的价值评价问题进行了重新定位,但并没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它仍然承认法律程序与实体权利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马修所要强调的是,在行政案件中坚持正当程序的准则有助于维护人的基本尊严。
  显然,作为旨在对美国宪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作出重新解释的理论,尊严理论表达了一种与传统的实证主义理论完全不同的程序价值观念。对于这种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裁决结果所体现出来的价值,马修称之为“尊严价值”(dignitary values)。在他看来,“尊严价值”大体包括“平等”、“可预测性”、“透明性”、“理性”、“参与”、“隐私”等方面。对于这些具体的价值,马修不仅关注它们的基本内容和积极作用,而且对其局限性以及相互间的冲突作出了分析。
  二、尊严理论的直觉意义
  作为一种旨在对行政性正当程序的基础进行重新解释的理论,“尊严理论”赖以成立并为人们接受的理由是什么?对此问题,马修首先从直觉的角度作出了分析。他指出,那种认为只有程序而非结果与自己有关的观点可能是人们的一种直觉,但却是一个误解。因为我们已经习惯于将自己在诉讼中的要求进行合理化,以至于不再把获得胜诉结局的要求与程序上的要求区分开来。当其利益可能受到裁判结果直接影响时,人们愿意可能充分地参与这一裁判的制作过程,并且以这种参与的程序作为衡量程序公正的标准。但这种参与往往只是被人们视为保护自己实体权益的最好手段。尽管如此,人们在直觉上仍然会将败诉与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明确加以区分。即使在获得胜诉的情况下,人们也会因为程序的不公正而感到自己尊严的丧失或被冒犯,他们作为独立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显然说明,那些会使人们产生不公正感的程序特征尽管有时是模糊不清的,但确实是存在的。对于这一点,马修以选举程序为例作出了说明。他认为,一个人在选举过程中被排除在外,往往会使他作为公民的自我形象受到损害,并由此产生不公正的感觉。这会促使人为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利而诉诸公堂。看来,人们参加选举实际上是在行使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权利,不论选举结果如何,这种参与本身都是有价值的。马修确信,这种直觉上对公正程序的要求在其他法律程序中也同样存在。
  当然,尊严理论的意义要比人们直觉上认识到的意义大得多。考虑到当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作出有关行政性正当程序的裁决时经常受到实证主义观念的困扰,马修将尊严理论视为躲避所谓的“实证主义陷阱”(positvisttrap)的一条较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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