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一项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历史问题,更在于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有利于形成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新
《公司法》为股权分置改革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提供了新的路径。例如,新
《公司法》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的规定,从而为上市公司采用公积金定向转增方案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扫除了法律障碍。因此,我们要紧紧抓住新
《公司法》实施的机遇,继续积极稳妥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并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首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有利于市场稳定、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质量的提高,要提倡以注入优质资产、承担债务等多种方式作为对价来解决ST和*ST等绩差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要鼓励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提高上市公司业绩和价值增长能力的组合安排。
其次,要以股权分置改革和新
《公司法》实施为契机,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要继续通过以股抵债、现金偿还与股改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遏制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禁止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最后,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支持绩优大型企业通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实现整体上市;支持上市公司以股份等多样化支付手段,通过吸收合并、换股收购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七)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整个证券市场制度设计的基础,它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的全过程,是实现证券市场经济功能,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等权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市场信用的基石。因此,有必要以新
《公司法》的实施为契机,大力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1、根据新
《公司法》、《
证券法》的要求,完善《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第一,将信息披露监管对象扩大至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按新
《公司法》第
217条的规定修改《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的定义;第二,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规定,要求其及时公告所持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第三,增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监事审核定期报告的要求;第四,改革停牌制度中的若干规定,取消半年度报告的例行停牌,突出警示性停牌的作用;第五,增加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处罚条款,以有效行使监管职责。
2、多管齐下,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1)对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实施强制停牌制度,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信息披露意识;(3)促使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4)制定《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指引》,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5)逐步扩大参与业绩说明会的公司数量和投资者数量,使上市公司业绩说明会制度化,引导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形成良好互动关系;(6)对存在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相关的解决措施和进展情况,并与各地证监局紧密合作,提高清欠和解除担保的工作力度和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