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充分保护投资者的股东诉讼权利
(1)诉权是投资者保护中最核心问题之一,而民事诉权更是在诉权体系中占据了最重要的位置,直接决定投资者的权利是否能获得司法的救济。如上所述,新
《公司法》建立了包括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在内的较为完善的投资者(股东)权益司法救济机制。但是,
公司法只是对投资者权益司法救济机制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贯彻实施还有赖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司法解释。因此,需要根据新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出台有关证券诉讼的司法解释,就投资者如何行使相关诉权作出具体规定,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
(2)在美、英等国,证券集团诉讼被视为执行证券法律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所谓集团诉讼,是指争议发生后,权益受损的众多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组成一个集团,由集团中一人或者数人代表其他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集团成员起诉或者应诉,而法院所作的裁决对所有集团成员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在征集原告方面采用“明示退出,默示参加”的原则,同案件的任何投资者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都视作参加集团诉讼,并将在胜诉后分到应得的赔偿份额。集团诉讼的优点是提高司法效率,避免重复诉讼和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尤为重要的是,它有利于更广泛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避免“赢了官司不赢钱”的现象发生。目前,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没有对集团诉讼制度进行规定,其第
54条、第
55条虽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与美国的集团诉讼有着根本的区别。因此,为更加充分和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尽快对《
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在其中增加有关集团诉讼的规定。
(五)优化上市公司整体结构
新
《公司法》将有关股票、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监管的规定平移到新《证券法》中,并降低了股票发行、上市的条件,取消了再融资的时间限制,这为拟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奠定了法律基础。因此,要充分利用新
《公司法》、《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优化上市公司整体结构,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1、加强上市审核,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1)依照新《
证券法》发行上市审核相分离的规定,修改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办法,扩充并调整其职能权限,研究制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审核程序,审慎行使上市审核权,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2)根据“两法”修改的相关内容,发布新的《股票上市规则》,依法由证券交易所办理有关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退市的具体业务,建立完善的上市、退市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
(3)在交易所内依法设立上市复核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复核规定及工作流程。对交易所作出的涉及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退市的有关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交易所上市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2、改进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
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制度,增加融资品种,简化核准程序,充分发挥市场发现价格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同时,针对中小企业板的特殊情况,建立科技型企业快速融资机制、小额再融资绿色通道、简化中小企业板发行上市程序。此外,新
《公司法》删除了有关公司债券发行主体限制的规定,这将使得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也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因此,因充分利用新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培育公司债券市场,制订和完善公司债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规章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