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质询权
新
《公司法》第
151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5)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新
《公司法》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建立投资者(股东)权益司法救济机制
(1)建立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新
《公司法》第
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新
《公司法》第
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新
《公司法》第
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贯彻实施新
《公司法》,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如上所述,新
《公司法》健全和完善了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为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提高质量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好的法律制度而没有得到落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我国立法、司法机关、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尽快行动起来,多管齐下,贯彻实施新
《公司法》、《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新
《公司法》、《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制度
(1)股东大会要认真行使法定职权,严格遵守表决事项和表决程序的有关规定,科学民主决策,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严格按照新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把好决策关,加强对公司经理层的激励、监督和约束。此外,公司全体董事必须勤勉尽责,依法行使职权。证券监管机构要抽查董事出席会议状况,敦促其勤勉尽责。对于长期不参加董事会议,经常委托他人参会的董事,证券监管机构要利用谈话提醒、警告等措施敦促其勤勉尽责;对于拒不改正的董事,可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