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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适用原则研究

再保险合同适用原则研究


郑云瑞


【摘要】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均可在再保险合同中适用,但由于再保险合同的自身特点,再保险合同所适用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呈现出再保险的特征,反映了再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再保险 最大诚信 保险利益 损失填补
【全文】
  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危险,转嫁给其他保险人保险的合同,属于分散风险(Risk Assumption)合同。再保险合同因是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脱离原保险合同而独立存在,但再保险法规却极为简单,甚至没有再保险的规定。 究其原因,在原保险中,由于被保险人可能对保险一无所知,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必须详细规定了保险人的行为;而在再保险中,双方当事人均为保险业者,即从事保险业的专业机构,法律无需对任何一方利益的保护,作出特别的规定。此外,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以直接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因而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可用以解决再保险合同所产生的问题。
  再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直接保险的基本原则大多适用于再保险合同,而保险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再保险中,反映了再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可适用于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3)损失填补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在再保险合同中,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由于再保险合同订立与履行的特点, 其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远远高于直接保险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领域内的基本原则,有帝王条款之称谓。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日本民法典以诚信原则作为法典的首条,揭示了该原则对于一切法律行为的规范性。德国民法典在债法中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领域的具体表现,不仅适用于直接保险合同,而且还适用于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基本要求是最大诚信原则,大多数再保险交易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再保险业务的接受与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均根据原保险人的提供的情况,无法进行深入的调查。再保险人是否决定接受分保,分保份额的大小,仅凭借其对原保险人的信赖,如果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缺乏相互信赖,再保险业务的交易就无法进行;另一方面,如果原保险人对再保险人缺乏必要的信任,即对于再保险人是否会履行赔偿义务,那么,再保险交易同样无法进行,因此,原保险人只有信赖再保险人的诚信。再保险合同是在保险同业之间订立的,当事人深知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在再保险领域内的特殊要求。当事人在再保险合同的订立、修改、理赔以及其他有关再保险事务的处理中,均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在再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Duty ofDisclosure)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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