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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美国合同法的交易理论

    2、合同履行义务的免除
    根据吉尔莫的观点,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形或者表明霍尔姆斯交易理论第二个信条死亡的事实错误,二十世纪的法院越来越多地免除了这种不履行行为,要约人在合同范围内承担绝对责任。现在,由于错误,或者履行不能或者受挫,法院自由裁量决定免除要约人的责任。这样的活动会诱使法院适用与当事人之间交易无关的原则, 如在某些情形下强制合同履行的公平原则。
  在涉及使合同履行不能的意外事故风险分配时,当事人在协议中有漏洞,那么免除履行的法律开始发挥作用。虽然弗雷德对这个问题不予重视,不完整协议产生的原因很多,而且通常无法避免。例如,由于合同的长期性,或者合同的起草人有限的先见之明,当事人没有能够预见到将来的情形。要么,在合同中一个事件代价太高以至于难以谈妥。当事人可以依赖于相互的信赖,并通过可以预见的或者不能预见的困难时期的合作看到他们。
  填补漏洞的司法方法取决于合同漏洞产生的原因。例如,在涉及难以履行情形的风险分配时,法院通过检验诸如风险可预见性之类的问题来探求当事人意思,填补合同的漏洞。法院推定要约人应当承担所有可预见的风险。但是,当事人可能仅仅忽视了一个可预见的意外事故,或者由于交易的成本,可能是故意没有采取措施。
  法院对合同漏洞的填补来源于公平的规范,该规范研究当事人行为诚实、理性,维护各自对他们交易成果享受的期望。这样的宽泛的指示转化为粗略的拇指规则:只有当要约人的损失明显远远超出了预期的,而且要约人没有引起损失的产生,法院免除合同的履行。例如在一个典型的给予免除履行的案件中,要约人的履约成本高于当事人所预料的两倍。
  当然,在司法的漏洞填补中,社会政策的原因是不能忽视的。例如,有时法院证明他们的判决是正当的,至少部分是基于效益最大化和避免浪费的经济和社会政策。当其他理由不能明确指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时,这些政策就显得特别重要。然而,效益标准其本身是非常复杂的、令人费解的,并且常常与当事人的意思不一致。
  立法者有时也为不完整的合同提供成文法漏洞填补规定。例如,在众多的漏洞填补成文法的规定中,《统一商法典》规定,货物买卖合同的期限不明确,那么“合理的期限”就是它的期限。寻求提供与当事人目标一致的条款,立法者通过审查商业背景以及使用如诚实信用和理性等一般标准,获得这些“现成的”条款。
  有些合同自由的倡导者寻求最大限度地减小漏洞填补的作用,不是通过强调当事人的计划潜能,而是通过主张当事人先前“同意”法律制度的规则漏洞。当了解规则的成本不太高,他们并没有明白地表示取代这些规则,这表明同意这些规则。在缔约时,完全不知道或者误解了漏洞填补规则或者根本没有协议改变这些规定。
  大家看到漏洞填补为吉尔莫这些人提供了有力的论据,他们坚信合同不只是交易和允诺。此外,通过夸大合同计划的潜在性,弗雷德轻易地否定了合同漏洞填补的作用。然而,人们也不应当否定合同计划的重要性。当事人可以通过仔细的计划和合同的起草,限制法院的解释与漏洞填补的作用。司法判决的分析家必须牢记许多或者甚至大多数协议没有破裂,或者如果破裂,并没有提起诉讼,这部分原因是成功的计划和起草。因此,它仍然取决于是否把司法漏洞填补包含在作为允诺的合同内。
  
  三、结语
  当事人的允诺以及许多非允诺原理调整缔约方的权利与义务。无疑,法院经常从事决不是系统的探究解决纠纷办法,在适用合同法的各种要素时并不总是想建立一个明确的等级体系。因此,现代合同法强调公平的重要性,强调灵活性优于确定性。合同法的复杂性掩饰了简单的结论,不是私人定单,就是非允诺,干涉主义的原则主导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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