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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西方契约思想之研究

  
【注释】 
参见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年,第299 页。

里士多德 著, 吴寿彭 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48页。

上。

国大多数学者使用“平均正义”,参见王 哲著《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第40页。西方学者表达的方式有“交换正义”、“矫正正义”和“平均正义”。

ristotle,The Nicmachean Ethics,Penguin Books,Revisededition,1976,1130b.

Ibid.

见E· 博登海默 著,邓正来 姬敬武 译,《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 年,第254 页。

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6页。

Aristotle, Supra n5.

bid. 1132b.

bid. 1133a.

bid.

bid.1120a-1121a.

bid. 1127a-1127b.

ames Gordlen,Philosophical Origins of Modern ContractDoctrine,Clarendion Press Oxford,1991,p11.

见赵敦华,《基督教哲学1500年》,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5页。

学主要是指巴黎大学和牛津大学,修道会是指多明我和方济各会。

见列奥·施特劳斯, 约瑟夫·克罗波西 主编 《政治哲学史》, 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3年,第276-277 页。

治·霍兰·萨拜因 著,《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 第305页。

方学者普遍认为, 阿奎那是自然法理论的经典倡导者, 亚里士多德只提及自然公正而未涉及自然法。见《政治哲学史》, 第281-282页。

homas Aquinas, Summatheologica,II-II, q. 88,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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