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奎那关于契约的分析方法,在婚姻契约的论述中表现得非常透彻。婚姻契约是他唯一论述详细的契约。他根据婚姻的目的,定义婚姻契约,然后,解释依据这些目的调整婚姻的规则。他的理论是建立在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基础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男女之间的关系是天然的,人类自然倾向于成双成对生活,家庭的形成早于城邦。人类繁衍后代比动物更为普遍,动物的结合仅为了繁衍后代。人结合在一起不仅仅是繁衍后代,而是为了完成种种生活目的。造物主赋予人类不同的功能,只有男人和女人的结合,才能完成造物主赋予人类的使命。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理论,阿奎那提出,婚姻的目的有两个:主要目的是繁衍后代;次要目的是为了发挥男人和女人的不同性别作用。 根据这些目的,他把婚姻定义为:是特定的人为生育子女和共同生活的一种结合。
婚姻的本质就是“结合在一起”,因此,任何“完全妨碍”婚姻目的实现,或者致使婚姻目的难以实现的行为,都是违反自然法的。 例如,阿奎那指出,近亲结婚、与无性行为能力人结婚以及因离婚解除婚姻,都违背了婚姻主要目的,即繁衍后代。而多配偶和通奸,则违背了婚姻的次要目的。
此外,通过根据契约的目的,定义契约行为,阿奎那认为,人们首先应该了解契约行为的性质,以及这种契约行为可能产生的最低程度后果。如果人们要结婚,他们首先必须了解婚姻的本质,即缔结婚姻的目的,但是,他们没有必要了解,根据教会法因婚姻行为产生的全部后果。
阿奎那的论述方法对后世的影响甚大。晚期经院学者采用阿奎那论述婚姻同样的方法,论述具体的契约,他们根据契约的目的,定义每一个契约,力求通过契约的定义表明契约的义务。缔结契约之前,契约当事人应当了解所缔结契约的本质,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承担法律规定的后果。
晚期经院学者完成对契约理论与制度综合,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完全依赖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和阿奎那的这种方法。然而,只有在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哲学体系下,他们的德性和方法才会有意义。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融合在政治、伦理等学科之中,依附于其它学科,只具相对的独立性。他的契约理论在伦理学所占的篇幅甚小。阿奎那的法律理论,是神学和哲学的副产品,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一样,也依附于其它学科。因此,了解他们的哲学理论,有助于深刻理解他们的法学理论。
十六世纪末至十七世纪初,晚期经院学者把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思想融合到罗马法的规则中,运用二位思想家的理论阐释罗马法熟悉的契约问题,从而构成了完整的契约理论体系。十七、十八世纪,早期自然法学者格劳秀斯,普芬道夫等接受并传播了晚期经院学者的契约理论。他们的理论影响了法国的多马和波蒂埃。十九世纪,普通法学者大量借鉴了了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多马和波蒂埃的理论,法国民法典的起草也大量借鉴了多马和波蒂埃的理论,契约部分的所有条款都来源于多马和波蒂埃的理论。当代契约理论中的契约正义的勃兴,诚实信用原则的再现,都可见到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契约理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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