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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西方契约思想之研究

    由此,阿奎那认为,允诺对立约人的约束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只在情况不变的条件下,允诺才约束立约人。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立约人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实现期待利益,那么,允诺就失去效力,不再约束立约人的行为。可见,现代契约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最早起源于此。阿奎那把亚里士多德关于的衡平理论,创造性地运用于契约理论,引申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理论。阿奎那的这一理论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思想,也反映了亚里士多德的交换正义理论。交易条件变化之后,若强行立约人进行交易,显然违反了交换正义,产生不公正的结果。
    阿奎那以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为基础,阐释了契约义务。他指出,一方允诺在将来把财产转让给另一方,或者即时把财产转让给另一方,他的行为德性不是交换正义,就是慷慨。阿奎那还进一步区分了这两种德性。在自愿交易中,一方无偿转让财产,例如,礼物或者捐赠,这是一种慷慨行为;在另一种自愿交易中,财产的转让是相互的,一方转让财产是为了获得另一方的财产,这是一种交换正义行为。
    行为的德性决定了契约当事人的义务。慷慨行为是无偿的单方行为,只有给付,没有回报。交换正义行为则是有偿的双方行为,给付不仅是相互的,而且是等值的。阿奎那认为,以不公正的价格出售物品、或者出售有瑕疵的物品、或者出售隐瞒缺陷的物品,以及高利息借贷,都违反了交易等值原则。在论述合理和公正的交易价格时,他引证了罗马法对半价出售土地者给予救济的例子,以说明交易等值理论。在论述出售有瑕疵物品时,他引证罗马法病畜的例子,以说明瑕疵物品违反交易等值理论。他引证了罗马法区别对待隐含缺陷和明显缺陷的例子,说明出售隐瞒缺陷的物品问题违反交易等值理论。
    阿奎那关于契约义务分析方法,对晚期经院学者(the LateScholastics)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晚期经院学者对契约当事人义务的分析,借鉴了阿奎那的分析方法,从他对交换正义和慷慨的讨论,特别是从交易等值理论开始的,他们根据行为的性质──交换正义行为或者慷慨行为,以及契约的目的,定义具体的契约,并通过契约的定义,推定当事人的契约义务。
    阿奎那把交易分为三类:第一类,一方为交换而转让财物,如买卖;第二类,一方将财物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享有该财物的使用权,但负有返还义务,如使用借贷;第三类,一方将财物交由另一方代为保管,并可随时请求另一方返还其财物,如寄托。
    阿奎那提到的所有交易,都是罗马法所熟悉的,其中的大多数也为亚里士多德熟知。但是,阿奎那和亚里士多德的重要区别是,亚里士多德通过列举具体的交易行为,解释契约。阿奎那则通过确认各种交易的目的,对交易进行归类,然后,根据不同的分类对交易进行定义。根据交易行为的性质,将交易分成不同的类别,是阿奎那对契约理论的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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