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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西方契约思想之研究

    中世纪早期,除了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著作之外,人们对亚里士多德的其它著作一无所知。十三世初期,人们逐渐了解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大学和修道会是亚氏思想借以传播的机构。 亚里士多德著作的重新研究,对西欧社会智力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亚里士多德把希腊人的智慧带给了中世纪,使中世纪的人们相信,理性的钥匙一定可以打开认识自然界的大门。开始时,人们力图使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同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协调一致,就自然的和神学的知识创造一个无所不包的体系。
    由于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不带有任何宗教印记,教会最初倾向于禁止这些著作的传播,但由于阿奎那和他的老师阿尔伯特的努力,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不仅迅速被接受,而且成为罗马天主教的思想基础。阿奎那诠释了亚里士多德的主要著作,并在神学著作中广泛利用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把亚里士多德确立为基督教西方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哲学权威。阿奎那致力于根据基督教的信仰,来重新解释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并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来改造基督教神学。阿奎那接受了亚里士多德关于理论科学和实践科学的划分,并把伦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作为实践科学。
    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最大的经院哲学家。他的法律观是中世纪典型的法律观,“托马斯的哲学最成熟地表达了作为中世纪文化依据的那些道德的宗教的信念。”
    阿奎那的契约理论是建立亚里士多德的契约理论基础之上。在《神学大全》中,阿奎那引申和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契约理论。交换正义是阿奎那契约的理论基础。阿奎那讨论了允诺具有约束力的要件,他指出,当事人通过允诺既可实现慷慨行为,也可实现交换正义。他解释了契约行为是如何违反交换正义蕴含的交易等值原则。他以契约行为的性质──交换正义行为还是慷慨行为,以及契约的目的为标准,定义具体的契约,并提出可以从契约的定义中推定当事人的义务。
    阿奎那不仅试图说明信守允诺是一种德性,而且还说明何时应该恪守允诺。但是他的说明超出了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范畴,论及道德法,即自然法。 自然法强制允诺的遵守,由于自然法的存在,允诺才具有约束力。
    阿奎那指出,要知道根据自然法,允诺何时具有约束力,首先应了解允诺的概念。他通过确认允诺要达到的目的,解释允诺的概念。允诺确立了一个规则,即一方的行为导致另一方利益的产生。允诺具有约束力的要件是,缔结契约应遵循契约的目的。允诺形成了立约人与承诺人之间的关系。根据亚里士多德的人类的理性和意志指导人类的行为的理论,阿奎那主张立约人应理解并同意允诺。由于允诺把立约人和承诺人联系在一起,他进一步指出,立约人不应仅理解和同意允诺,而应以语言或者其它外在的表现形式把允诺表达出来。 再者,由于允诺是立约人的理性和意志的产物,只有在立约人希望的结果产生的情况下,允诺对立约人才有约束力。为了进一步说明允诺约束力的相对性,阿奎那引入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适用的衡平理论, 解释上述理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由于法律的制定具有普遍性的特点,而法律的适用却针对特定的事件,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就违背了立法者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阿奎那认为,法律和允诺都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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