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西方契约思想之研究
郑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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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契约思想渊源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契约思想对后世契约理论影响之深刻是其他古代思想家无可比拟的,阿奎那在亚里士多德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契约理论。中世纪末期的晚期经院学者运用他们的思想阐释罗马法,形成了完整的契约理论体系,为近代契约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亚里士多德的契约正义
古希腊哲学形态丰富,派别繁多,但哲学家中最卓越者莫过于亚里士多德及其师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物理、生物、心理、逻辑、伦理、哲学、法律等许多学科中,写下了开创性的著作。
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关于正义的论述,蕴含丰富的契约思想,是契约理论的最初思想渊源。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主要反映在《马各尼科伦理学》第五卷中,但在《政治学》第三卷第九章和第十二章也有若干论述。他认为,正义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归依,“是某些事物上的‘平等’(均等)观念”。 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一是事物和接受该事物的人;二是地位相等的人应得到相等的事物。” 正义的平等仅限于地位相等的人,而不普及全体。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划分为分配正义(DistributiveJustice)和交换正义(Commutative Justice)。 一个具体的正义不是分配正义,就是交换正义。 交换正义只有在分配正义被违反时才开始起作用。分配正义表现在城邦对荣誉、财富和其它有价值的东西分配之中。 这种分配方式是按照几何式的比例,根据地位的高低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城邦的成员。 在分配正义中,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越高,他分配的共同财产越多。这种正义所依据的不是算术上的平等,而是人们分配所得之间比例上的平等。分配正义包含地位平等的人分享平等的利益,不平等的人分享不平等的利益。亚里士多德指出,在决定分配人们应得份额方面,没有一条正确的原则可以遵循。每个社会采用的分配原则是与其政治体制相一致的。民主政体实行每个公民平均分享社会财富的原则,而贵族政体则倾向于根据德才或者功绩,分配社会财富。
分配正义所涉及的各种问题,极为广泛。这些问题,通常都由享有立法权的机构处理。在民主政体国家中,分配正义通常是由民选的立法机构执行。在非民主政体国家中,分配正义则由寡头政治的立法团体或独裁统治者执行。在某些社会中,司法机关部分地参与分配正义的执行,主要表现为, 法官被赋予了制定一般规则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