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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若干问题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企业是中外各方投资者依投资比例“共同经营”的企业,而事实上,由于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外方投资者价值观念的严重冲突,中方投资者缺乏与外方相当的技术力量,以及鼓励外方尽快转移技术的政策,已成立的合资公司大都由外方实际负责经营,虽然避免了因价值观念冲突造成的管理成本的浪费,加快了员工本地化的进程,但中方投资者在相当的程度上丧失了依法所享有的管理权,造成了中方拿钱出来给外方经营并承担外方经营亏损的局面,这与中国资金严重不足急需引进外资的现实要求是背道而驰的。我们应当看到,在台湾已出现合资的寿险公司因价值观念的冲突而造成了企业经营不善的情况,这是我们的前车之鉴,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所以,需要对外资寿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投资形式重新定位,在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放宽这种限制。
  (二)外资产险公司采用子公司的形式
  现阶段,外资的财产保险公司均采用了分公司的形式,其缴存的保证金约为400万美元,同时外资产险分公司的总公司须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供税务和债券的担保,并向其分公司提供相当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外资产险分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般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保险。外资保险公司的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对外独立承担债务,而由其总公司承担最后责任,由于其总公司一般都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一般来说,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保证偿付能力,从而保护中国投保人的利益。
  但从我国台湾地区的情况来看,采用子公司的形式似乎更为有利。台湾正在鼓励外资分公司向子公司形式转变,即分公司的子公司化,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真正引进技术和促进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在台湾的长期利益。另外,在台湾设立分公司的资金为5000万新台币(约160万美元),设立子公司的资金则约为20亿新台币(约6200万美元,相当人民币5亿多元)。台湾地区采取子公司规定的合理性在于,虽然分公司的债务可由其总公司承担,而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实力雄厚的总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宣告破产的情形。
  由此看来,限制外资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并没有十分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分公司引进的资金和技术都受到限制,不能完全满足我们用市场投资金和技术的初衷。对外资产险分公司的营运资金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分公司和其他公司一样,都必须投入与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而不是固定的1亿元等值外汇。在条件成熟情况下,也可实行外资保险分公司的子公司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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