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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之规则“和谐”的构建

  而要真正实现规则之和谐,则势必要处理好规则与纪律、道德、习惯、宗教及法(国家法)的关系,纪律,乃最常用之规则也,即为纪律也是规则,但纪律一词的内涵着重强调其团体性,即为一个团体之纪律,是为某一目的组成之团体为实现其目的制定之规则,这时的规则一般是成文的,比如党的纪律、军队的纪律其实为党人规则以军队的规则,然规则与纪律相比,其内涵显然要大于纪律,然纪律又具有规则之基本内涵,即规则都有其约束性,但是纪律则不一定具有正当性,比如某一犯罪团伙之纪律之警察抓住后无论如何也不能供出“大哥”,这一条纪律则不具有规则的正当性。
  道德,一般认为它是人和人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一种原则,抑或是对人们对事物的是非、善恶的判断是自然而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如古代中国的出妻制度,有一个叫曾参的人因其妻服事其母亲略不周道而出妻,在那时以为了人一定是认为那是道德的,而确实也符合当时的一种行为准则抑或是当时人们的看法,而现在看起来这是不合我们的道德的,以前合乎道德的今天不一定合乎我们的道德观,合乎我们的不一定以后又合乎我们后人的道德观,也即为道德其实也是具有历史性,当然,对于道德还有多种的讨论(如有的人认为事实上存在三种道德:1、公共话语层面的道德:这是一种语句体系。它独立于任何个人而存在,是一种客观的知识。其内容主要为全称价值判断及其逻辑推演。当然,也存在逻辑上的不完善性,除非是严谨的道德哲学。 这种道德的来源主要是传统,而传统的形成是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话语权威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大于一般人。2、个人价值体系中的道德:与道德1非常接近,主要的不同是,它是一种个人知识而不是客观知识。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道德观。3、个人偏好体系中的道德:道德是“义”,偏好是“利”,但“义”要发挥作用,一定要先成为“利”。当道德进入个人偏好体系之后,它才能真的发挥作用,影响人的行为。道德因素在偏好体系中有时直接表现为一种偏好指向,有时则成为一个偏好函数。总之,它影响了人们的选择……)(3),我们在这无意于讨论道德的内涵,我们只是拿它与规则作一比较分析,其实严格的从学术上来讲,他们是没有可比性的,道德是人们对于事物的评价抑或善恶的判断,是一种社会现象,而规则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要在社会中生存所要遵循的一种模式,但是实际上它们都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我们日常的行为时常要受其良心的或上行为上的约束,而这里的“良心”即可以理解为道德,而行为上的约束可以理解为规则上的约束,简言之,规则与道德在一定程度上都在影响我们的生活,而且道德对于我们的影响更深更大一些,然而道德毕竟只是通过其内心良心抑或外界对其行为的评价来进行约束其外在行为且这种约束不具有强制性(如果非要说道德也有强制性的话,那只能说是个人对于其内心的自我强制。而这种强制性又与我们通常所讲的外在强制性是不同的。),而规则可以说在一定程序上可能具有强制性,因而我们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规则相对来说还是比道德对于社会的治理起的作用更大一些。当然实际上社会治理即不能没有规则,当然更不能没有道德,其实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社会生活中符合道德的,不一定是符合规则的,反过来符合规则的则也不一定符合道德。
  习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自然而然所形成的一种人们对于某种行为模式的接受,从社会的一开始,或许并没有规则,一开始只是一种习惯(这里我解释为没有经过规则润饰的习惯即没有经过规则“洗礼”的习惯,这种习惯是最自然的、最朴实的,完全是人自然而然的日常行为所形成的,比如从母系社会到父系社会也可以说是一种习惯的演变而已,在母亲社会里,以母亲为主可以说是一种习惯,而在父系社会以父亲为主也是一种习惯。)后来这种习惯也就演变成了一种规则,而如果当由于规则不复存在时,人们由于思维的惯性或许依然会遵循那种已经不复存在的规则,而这时人们所行为之依靠就是习惯。(即经受过规则消失之后人们的思维定势也就成了习惯,很明显这里的习惯和一开始的习惯是明显不同的,最初的习惯是没有受影响,而后来的习惯是受了规则的影响,也即为此习惯非彼习惯也。)可以这样的一种模式来表示规则与习惯的关系即:最初的习惯——规则——规则后的习惯。按照马克思的想法,如果国家消失之后,大概规则与习惯的关系应该就是这样的。通常情况下我们一般认为,习惯也是一种规则,按我的分类的话,它应是属于民间规则、非强制性规则及不成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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