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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制度

  限制性招标,即采购实体与供应商单个协商。GPA对限制性招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防止各缔约方通过采用限制性招标作为保护国内生产者的手段,达到阻止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的目的,限制性招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流标,即一项公开招标或者限制性招标无人投标,或者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不符合投标的基本要求;(2)单一来源,即只有一个特定供应商供应,且没有合理的选择或者替代;(3)紧急采购,即采购实体因发生意外情况,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限制性招标不能及时采购到所需的产品或者服务;(4)合同的更新或者延续,即设备或者服务存在可互换性要求的,更换供应商将无法满足供应商现有设备或者服务互换性要求;(5)重复采购,即采购实体在一定时间内采购的相同的产品或者服务。
  投标、接标与开标。供应商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直接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标书。如果允许使用电传、电报或者传真的,供应商应当准备评估投标所需的所有资料。但是,不得以电话的方式进行投标。如果是由于采购实体的过错而导致延误,致使标书逾期收到,那么,供应商的投标仍然有效。采购实体的接标和开标应当符合协议规定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
  一项投标只有符合通知和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才可中标。如果一项投标提出的报价特别低,采购实体可以要求投标人对遵守参加招标的各项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作出保证。除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采购实体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GPA的序言就开宗明义地指出,缔结协议是基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为实现这个宗旨,GPA第五条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在实施本协议时,各缔约方应当依据协议的规定,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要,采取下列措施:(1)保障国际收支平衡,保证有足够的外汇储备来执行经济发展计划;(2)促进国内工业的建立与发展,包括促进农村或者落后地区小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的发展以及其他经济部门的发展;(3)扶持完全依赖或者基本上依赖政府采购的工业部门;以及(4)在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同意的情况下,鼓励发展中国家通过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域性或者全球性安排来发展经济。 
  (五)质疑、磋商与争端解决 为保证协议规定的实施,协议要求缔约方制定一套非歧视、及时、透明并且有效的质疑程序,以便供应商对其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中存在违反协议的情况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质疑程序, 并通知采购实体。缔约方应当鼓励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的磋商来解决质疑,采购实体应当对质疑给予公正、及时的考虑。质疑应当由法院或者与采购活动没有利害关系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进行审理,当事人参与审理的全过程,审理机构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并就决议的依据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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