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单一保险市场的非人寿法律
郑云瑞
【全文】
一、第一、第二非寿险指令
欧盟单一保险市场的非寿险法律的协调,是通过三个指令来完成的。第一非寿险设立的指令,
处理相对简单的非寿险机构的设立问题,协调各个成员国的监管规则,保险人在母国的监管之下有权在其他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处。第二非寿险指令, 则处理更为困难的问题,即跨越国境提供保险服务的自由,其方法是将保险业务进行分类,对分类业务实行不同的监管措施。大规模危险的保险业务由母国监管,其理由在于大公司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普通危险的保险业务,如汽车保险、房屋保险等,则由东道国的保险监管当局进行有效的监管,其理由是消费者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保险人的不法侵害。
欧洲委员会把第二非寿险指令,视为非人寿保险单一市场发展的中间阶段,最终目标是为了达到由母国控制所有的保险业务,而不管其是大规模危险业务还是普通危险业务。在欧洲共同体内任何成员国的非寿险保险人,可以在共同体的范围内向任何人提供保险服务,而不管这种权利是基于设立权还是提供服务自由。
二、第三非寿险指令
第一、第二非寿险指令在非寿险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中作用非常有限,第三非寿险指令, 则最后完成了欧盟成员国非寿险规则的协调问题。第三非寿险指令全面修改了第一非寿险指令的规则,取消了第二非寿险指令中关于保险业务的分类,并要求母国对保险人提供的所有服务进行监管,这就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共同体成员国在保险监管方面的和谐。指令适用于第一非寿险指令所规定的全部保险业务和保险人,但是该指令不适用于第一非寿险指令所规定的准国家或者政府组织,指令要求各成员国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在1994年7月1日之前,取消这类机构继续独家经营某些种类的保险业务。 为了促进欧盟保险业的完全开放和自由竞争,第三非寿险指令确立了母国监管制度和单一执照制度,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弥补了第二非寿险指令的不足。
1、单一执照制度。第三非寿险指令废除了先前指令对保险业务的分类,保险人仅需要向母国保险监管当局申请到其他成员国销售保险产品的许可,一旦获得母国监管当局的批准,保险人既不必设立机构,也不必进一步的批准,就可以在欧洲共同体的任何一个成员国内销售其保险产品。但是,许可必须明确授予经营保险业务的具体种类。指令修改了第一非寿险指令所确立的许可标准,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采取符合设立国的某种企业形式(例如,公司、互相保险协会、保险人协会等);(2)企业的经营活动仅限于保险业务;(3)提交保险营业计划;(4)有最低限度的保证金;(5)有信誉良好的符合专业要求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