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物权法的制定
我国物权法草案基本采纳了大陆法系物权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引入了物权法的术语,从而为我国科学、完整的物权法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但是,物权法草案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就其中部分问题进行探讨。
(一)所有权的平等保护理念及保护方式
物权法草案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三种形式,沿袭了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以所有权的主体为标准区分所有权类型的模式,是带有残余计划经济色彩的物权法模式。物权法草案对所有权的划分方式无疑是对我国现实财产归属关系的直接写照,是现行法律制定的肯定和继受。
这种所有权区分的方式渗透着过多的政治色彩,缺乏法学技术性的考虑,违反了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应当按照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建立各种所有权一体承认和平等保护的原则。按照所有制标准对所有权进行分类很可能使私人所有权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悖所有权主体平等的原则。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均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物权法也不例外。但是,在物权法中不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并不是否认宪法的规定,而仅仅说明这种区分不宜规定在物权法中,与私法的性质不吻合。
纵观世界各国的物权法,极少在物权法中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所有权,当然这并不是否定所有权的这种分类方法,而仅仅说明这种分类方法不适于属于私法范畴的物权法。私法是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财产通常是不进入流通领域的。国有财产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就丧失其固有的属性,即“公”的性质,成为法人财产,而法人财产的属性是“私”的。尽管如此,由于物权法具有固有性,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但是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种所有权的分类不仅不能体现中国特色,而且反而会破坏私法固有的秩序。因此,不宜在物权法中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物权的保护方式,大陆法系国家民法采取物权请求权制度,该制度是大陆法系民法特有的关于物权保护方法的概括而独立的制度,是物权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种,这三种请求权涵盖了侵害物权的所有情形。物权法草案在以上三种请求权之外,还规定了加害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混淆了物权法的性质。物权法的私法性,是学界的共识。物权法虽然包含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但其私法属性仍未改变。物权侵权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当分别由行政法和刑法作出规定,例如,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贯彻私法自治原则,有关权利主体没有请求的情形下,国家权利机关不应主动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