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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理念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

  第二,他物权的强化。近代以来,在所有权与利用权的关系上是所有权处于优势地位,法律注重保护所有权的利益,整个物权法也以所有为中心。20世纪以来,与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法律限制相一致,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日益加强,他物权人的利益更加受到法律的重视,出现了他物权强化与所有权虚化的倾向,物权法也由“以所有为中心”转变为“以利用为中心”。他物权强化的表现为:一是他物权的排他性不断增强。他物权虽是从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分离出来,但它本身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他物权人则可排除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的干涉。二是用益物权成为他物权乃至整个物权法的重心。在对物的利用方面,除了部分消耗性生活资料是由个人所有、个人使用之外,其它消耗性生活资料和大量非消耗性生活资料都可以从所有人那里租用,而几乎全部生产资料也都是由所有人之外的人来使用。三是担保物权日益注重发挥物的经济效用。现代担保物权中地位最突出、实务中使用最多的是不移转物的占有的抵押权,抵押权使抵押人仍然保留对物的用益。
  (二)物权法的公法化
  由于物权法调整财产支配关系,明确着物在法律上对于主体的归属,对一个社会的稳定、公平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物权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基于对物的支配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根据大陆法系传统的公、私法划分观念,物权法属于私法范畴,应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在20世纪之前,西方国家在经济上奉行自由放任政策,社会注重对个人之尊重,国家较少干预私人财产权。在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发生显著变化,自由放任主义的弊端日益显现,整个私法领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出现了对所有权绝对的修正、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以及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等,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注重社会公益、强化国家干预,这就使民法从纯粹的私法变为兼具公法某些内容与特征的法律部门,这就是所谓“私法公法化”的趋势。物权的公法化是私法公法化的重要内容与体现,是物的稀缺性及物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决定的,是为适应生产社会化和资源利用高效化的要求而产生的。
  涉及物权的公法规范大量增加,是私法公法化的一种表现。各国民法典物权编本身规定的公法规范以及对公法的适用规范越来越多,例如,涉及物权登记、征收及国有化等事项。此外,民法典之外的其他法律规定涉及物权的公法规范,一是在宪法中大量存在物权法律规范,通常是确认物权特别是所有权为基本权利,并确立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的基本原则。二是在行政法等公法中物权法规范也不断增加。例如,土地、建设、公用事业、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等法律,包含对物权的行使作出若干限制、设定某些负担。
  所有权人违反公法上的限制行使所有权,在法律上除了应认定为无效外,也可以取消其行为,还可以违反公法上的限制为理由,剥夺所有人的所有权、停止其权利的行使。对所有权及他物权予以公法上的限制,这也是私法公法化一个重要表现。
  (三)物权法的国际化
  随着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的交流普遍化,特别是冷战结束后出现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的趋势,为物权法的国际化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物权法本身作为人类开发、利用大自然的产物,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例如,确定物的范围、物的归属(所有权)、物主与他人之间对物的分享(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上权利的设定及变更程序等,特别是作为物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使人类日益重视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因而开始了在相关领域的合作,如公害防治、海底开发、外空利用、濒危物种保护等,这就为物权法的趋同乃至在某些方面的国际统一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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