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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理念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

  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近代物权法,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效力并为物权的核心,促进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这种物权理念和制度成为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共同观念。以所有权为核心的近代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为内容,其中“所有权乃对于物之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全面的支配;用益物权乃对于使用价值部分的支配,担保物权则对交换价值全部或一部之支配……” 物权法确认了各种物权对物的不同方面(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不同程度(全面的、部分的)的支配力。 《法国民法典》规定了较为完备的物权法体系,在立法技术和内容方面也有很大的进步,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最为完整的物权法体系,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
  近代物权法理论以维护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势地位为自己的核心使命,在法律上赋予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至高无上地位,人们对所有权概念推崇备至,从而形成了对所有权概念的崇拜心理。因此,近代物权法注重物的归属关系,维护权利主体对所有物的占有和支配,而忽视了物的动态实现方式。这种物权理论以所有权的绝对性为基点构建的,符合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但由于近代物权理念的核心在于强调所有权静态的保护,因而出现了利用权被相对弱化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大规模发展,近代物权法理论和制度制约了社会物质和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合理、高效的利用,出现了致命的缺陷。
  二、现代物权法理念
  现代物权法是近代物权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涵盖了对近代立法原则的修正、物权法体系的调整、物权理念的再构建以及法律解释适用方法的反省等,因此,现代物权法是在近代物权法的理念、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正、发展的结果。进入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近代所有权观念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需要。团体的、社会的所有权观念应运而生,出现了以“社会性的所有权”代替个人的所有权的现象。所有权观念,是个人与社会相调和,即所有权受法律的保障,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充分体现了所有权社会化思想,该法第153条第3款的规定:“所有权附有义务,对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物权理念从以所有为中心向利用为中心的转变,是生产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高效化发展的结果,也是物权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的体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成为现代物权法理念的基础。现代物权法理念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本位的社会化
    物权法法律本位的社会化,是指物权法从传统的强调物权为排他的不受干涉、不受限制、完全由个人支配的权利,演变为强调物权是负担一定义务、受到社会公益限制并由国家法律进行干预的注重社会利用的权利。物权法法律本位的社会化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所有权的限制。这是物权法法律本位社会化的核心。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急剧变化,与近代所有权观念形成巨大的反差,理论和立法均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强调私人所有权须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私人所有权的行使必须有一定限度,这种所有权观念逐渐为各国所接受,“迄今为止,一直存在着一种不可动摇的趋势,这就是对所有人随心所欲处分其财产的自由,加强法律上的限制。”立法上,各国法律加强了对所有权的限制,表现在对所有权本身的限制和权利滥用的禁止两个方面。关于所有权的限制,《德国民法典》第905条规定:“所有人对于他人在高空或地下所为之干涉,无任何利益者,不得禁止。”《日本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及于土地的上下。”关于权利滥用禁止,《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专以加害他人为目的”。《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1款中增加“不许权利滥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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