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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与李斯之死

苏格拉底与李斯之死


林来梵


【全文】
  这两人在吾人心目中的形象,一定有云泥之别,但都是慷慨赴死的古人,而且其慷慨赴死的行为还具有可阐发的意义。
  说到慷慨赴死,最令人欣赏并为之掬一把泪的,我觉得是那位在临刑前索弹《广陵散》的文人——嵇康。一个临刑东市的书生,居然泰然处之,神气不变,索琴奏《广陵》,曲终后叹曰:“《广陵散》于今绝矣!”这等风骨,即是我中华文化中“死的美学”之典范——一种并非我当年留学的东瀛日本国所独有的“精神文明”。这是我十多年前跟日本友人争论的一个话题,在此按下不表。
  在此要说的是苏格拉底和李斯的慷慨赴死及其“意义”。苏格拉底拒绝越狱、领受毒酒、慷慨赴死的故事,许多人津津乐道,以致越说越玄,那其实都是对意义的理解。在吾人看来,这些理解固然不可全然无视,但最重要的倒是,苏格拉底对自己选择死亡之理由的实证论述,更值得吟味。在他看来,公民与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作雅典的公民,就必须接受和尊重雅典的法律,如果对雅典的法律不满,则完全可以选择离开雅典迁往其他城邦;而他自己至今生活在雅典,并接受了这次的审判,这就意味着没有解除这一契约,为此理当接受审判的结果。
  苏格拉底在死前跟自己的弟子们滔滔不绝地讨论这些问题,提出了很多今日仍有意义的概念,比如这公民与法律的契约之说,实际上就阐发了合法正义的一种可以论证的观念性理由。与“死的美学”不同,他的慷慨赴死虽然不失现代“行为艺术”的气韵,但更倾向于实践了一种“死的哲学”。当然,这种“死的哲学”也是相当高迈的,比如根据他的论述,支撑公民与法律之间的那种契约关系、并进而支撑了合法正义之具体正当依据的,乃是公民的迁徙自由——即可以因为不满自己所在国(城邦)的法律而自由地“用脚”去解除契约。这在当时的希腊估计是可行的,但在近代之后则需要宪法的保障了。吾人知道,这项权利,在我国现行宪法上还没有规定呢。所以,我曾想过,要论述迁徙自由的重要意义,不妨也可从苏格拉底之死谈起。但无论如何,这位伟大的哲人,主要还是以慷慨赴死的行为,实践了合法正义的精神,为后世提供了如何对待实定法的一种哲学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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