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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民法通则》起草的片断回顾

  上述三个例子说明,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要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在一定情况下,还需要适应人们的一般观念。《民法通则》的重要任务是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如果立法者能够把握经济发展规律,预见改革开放的前景,规定出较多的前瞻性的条文当然更好,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受多种因素的制约,要达到理想的目标是不容易的。
  四、我国的国情与借鉴外国立法
  立法要立足于我国实际,既要总结自己的经验,又要借鉴外国的立法,特别强调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这是起草《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将这个原则具体落实在条文上,不是没有分歧。从整体上看,立法机关和实务部门注重实际较多,学者注重理论体系较多,对外国立法的借鉴更有不同的意见,由于时间紧迫,不能深入讨论,但是基本内容都达成了共识,以下举例说明。
  (一)《民法通则》名称的确定
  1985年6月法工委召开的座谈会的名称是民法总则座谈会,在座谈和起草过程中,有了改变名称的建议,提出了民法通则、民法总纲、民法纲要三个名称,各有不同的理由,其共同点是内容要超出民法总则的范围,解决实践中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当时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法律已经有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缺少的主要是民法总则、物权和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物权法的起草难以提到立法议程,于是就决定起草以总则内容为主,兼顾分则内容的民法通则。从《民法通则》的内容可以看出,突出了民法总则方面的规定,对民法分则的问题都涉及到了,但详略有很大不同。对物权和债权的主要问题作了简要的规定;将人身权单独规定一节,突出了对人身权的保护;民事责任一章突出的是侵权责任。另外,监护问题当时还没有法律,规定得就详细些;对知识产权作了提示性规定。《民法通则》还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此突出借贷关系,是因为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很突出。当时有法官建议简要规定借贷问题,即使规定一条,也便于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作司法解释,使裁决借贷案件有法可依,《民法通则》第90条关于借贷的规定就是这样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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