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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民法通则》起草的片断回顾

  《民法通则》起草工作的集中主要体现在指导思想和起草进程,都按照立法机关的决策办。据我的了解和体会,起草《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政策,概括起来有五点:  
  1、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这是我国一贯的立法指导思想,在1985年12月召开的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期间,彭真委员长和彭冲副委员长都讲了这个问题,指出: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以实践为根据;要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要体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
  2、既要总结我国的经验,又要借鉴外国的立法。
  3、经济关系由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分别调整,不能由某一个法律部门统一调整。
  4、内容要简明,文字表达要在准确中求通俗。
  5、立法要完备,但是要分清轻重缓急。制定《民法通则》不是不要民法典,以后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制定民法典。
  立法机关对《民法通则》起草的进程计划明确,争取1986年春季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为此要求在民法草案四稿和法工委提出的八个问题意见的基础上,由起草小组成员分工尽快写出条文,由起草小组集体讨论后修改,广泛征求意见后,再修改。在起草过程中,民主与集中交叉反复,集思广益,《民法通则》最终反映和集中了多方面的意见。至今我记忆犹新的是,1985年12月召开的座谈会的目的是征求对《民法通则》草案的意见,请与会者不仅要挑毛病,而且要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建议。参加座谈会的有几位专家原来想从起草民法典的角度提出详细的修改意见,当明确了会议精神以后,随即改变了原计划,按照会议要求积极提出了意见。《民法通则》在较短的时间完成了起草任务,可以说是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结果。
  三、《民法通则》的内容与改革开放进程
  现在来看,《民法通则》制定时改革开放处在初期阶段,当时还没有这样的认识,看不出下一步怎么走。改革开放的方针是确定的,起草《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明确的,但是理解上不一定一致。起草小组的成员来自不同的部门,征求到的修改意见来自四面八方,看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反映在起草方案上就有不同的意见。最后形成的《民法通则》反映了改革开放初期的改革成果,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实际,反映了立法政策,也反映了学者的观点,但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意见。以下结合《民法通则》条文举三个例子,说明条文确定的背景和理由。这三个例子都涉及到民事主体问题,也是当时实践中最复杂最突出而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三个例子反映了《民法通则》与改革开放的进程是息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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