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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民法通则》起草的片断回顾

  二是社会现实的要求。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新事物不断涌现,新的矛盾和问题也随之出现,在农村出现了“红眼病”。所谓“红眼病”是指承包果园、鱼塘、林木等经济作物的人富裕了,出现了一些非承包人要求变更合同,发包人借口撕毁合同的现象。在城市,个体工商户发展了,钱多了,怕露富,怕国家政策改变,就把人民币藏在家里,有的失火被烧掉了,有人就把钱埋在地下。在国有企业方面,实行多种经济责任制,奖金制,有了企业利益和职工个人利益,于是出现了新厂长不承担旧厂长在任期间工厂所欠债务的现象。在公司改制中,分公司与总公司的主体地位模糊,责任不清。在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横向经济联合中,农村出现了各种经济联合体;城市出现了合作经济(实质是合伙)和多种联营形式。后来又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公司、企业集团。一些联营组织盈利大家分,亏损就散伙,债务无人承担。还有的搞“挂靠经营”,以集体经济之名,经营个体经济之实等等。
  以上问题概括起来,一是多种经济形式发展,人们对改革开放政策理解不同,难以确保改革的成果。二是经济组织复杂多样,民事主体地位不清,责任不明。当时有的外国人明确提出,中国没有民法,到中国投资没有法律保障。从立法上看,突出的是缺少民法总则和物权方面的规定。
  三是司法实践的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民事权利意识增强,新的矛盾出现了,到法院打官司的多了,不少新问题无法可依,法院难以及时裁决。例如,《经济合同法》虽然用了法人概念,但是法人的条件不清楚,法人和法人的代表人、代理人的责任界限不明确。合伙性质的联营亏损了,合伙人理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没有法律根据。某地有个合伙组织因为亏损解散了,债务无人承担,其中有个合伙人有一辆汽车,法院不知是否能够扣押,用来偿还合伙债务。实践中有17岁的未成年人当经理,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也发生了。随着个体工商业的发展,私人之间的借款增多了,个别地方出现了私人钱庄,利息很高,合法利息与非法利息的界限怎么划?有的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工人劳动中发生了人身伤害,雇员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伤害,应当由雇主还是由受雇人承担责任,是个难题。从司法实践看,尽快健全民事立法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以上三点说明,《民法通则》出台是我们国家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
  二、《民法通则》起草工作的民主与集中
  《民法通则》全部起草过程都体现了民主和集中有机地结合,用彭真委员长当时的讲话说:高度民主,高度集中。《民法通则》起草工作的民主,突出体现在第一次正式开创了立法机关、实务部门和专家相结合的立法先例。1985年7月份正式开始由有立法机关、实务部门和专家参加的起草工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法律工作委员会在1985年12月召开了有180多人参加的全国性的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在12月4日座谈会开始的大会上,彭真委员长讲,立法要采取立法机关、实务部门和专家相结合的方法,把立法机关与实务部门的同志和专家一起请来,这是第一次。彭真委员长还说,这是他提议的,是和中央的同志商量过的,过去没有形成制度,从这次起要成为制度。在起草过程中,《民法通则》草案曾先后印发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法律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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