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ADR不同,小额求偿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是用以允许普通公民提出法律所规定的最低数额金钱诉讼请求的诉讼程序。小额求偿程序由州地方法院适用,有时也由具有有限金额管辖权的派出法庭适用。关于小额求偿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小额”的界定,各州不尽相同。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其小额法庭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不动产业主与承租人纠纷,标的额上限为每个案件2500美元,也可将两个索赔请求合并不超过5000美元。小额求偿程序所追求的是不需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以及由此而来的低成本。简便表现在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起诉和答辩可以使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也可以口头进行;可以在休息日甚至晚间开庭;不进行证据开示,简化证据调查;不设陪审团,甚至无需法庭记录;判决只需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削弱专业化色彩,法官不使用深奥晦涩的法言法语,当事人一般无须聘请律师,自己即可应对,等等。小额求偿程序注重调解,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被告直接对话,寻求和解方案;法官也一改其通常的被动角色,主动介入,在当事人争执不下时直接提出和解提议。一些小额法庭甚至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将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小额求偿案件的诉讼费比普通民事案件低得多,一般在20美元左右甚至完全免费。更重要的是,程序的简便使得当事人无须支付昂贵的律师费用。这样,不仅原告不致因成本过高而放弃自己的小额请求,被告的负担也得以减轻,因为被告可能需要承担原告的部分律师费用。小额求偿程序的简便和高效既使得当事人能够减少诉讼支出、迅速解决纠纷,又能减轻法官负担、节约司法资源。统计显示,在美国每名法官每天平均审理19件小额案件并作出判决,每一件案件的处理时间约为18分钟。
美国基层法院的便民性还体现在为公众接近、利用法院和司法程序创造便利条件。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作为公共职能部门,应当以为社区和公众提供合格的“司法产品”为服务宗旨,这一观念已得到美国司法实践的认可。美国国会1990年通过的《民事司法改革法》,要求所有地区法院开展一个在本地区内减少成本和迟延的特别计划。美国全国州法院中心(NCSC)与司法援助局(BJA)在1997年制定的《初审法院运作标准及评价体系》中也就专门强调基层法院服务的“可获得性”指出,应当让公众感到法院以及法院所提供的正义是可以获得和实现的,同时还在考评方法中专门提到应当使公众感到他们可以方便地运用司法程序途径。作为向社区靠拢和回归的体现,一些地方法院以公众对案件审理和相关司法服务的满意程度作为评判法官和助理人员的重要标准。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美国,基层法院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方便当事人提起和参加诉讼。例如,亚利桑纳州部分地方法院允许以电子方式提起诉讼,诉讼费用以信用卡预付;当事人用信用卡向法院支付小额案件的诉讼费用后,可使用电子邮件向法院传输原始诉讼文书。这些措施都使得公众可以更为便捷地利用基层司法的设施解决纠纷、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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