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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及其完善

论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及其完善


郑云瑞


【摘要】 我国政府采购法借鉴吸收了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规则,但仍然存在种种缺陷和不足。这些缺陷和不足直接关系到能否在我国建立起真正、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能否在法律条文中具体化、政府采购的主体与对象、政府采购方式与模式、有效的政府采购的申诉制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等问题,是政府采购法中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 采购主体 采购方式 申诉制度
【全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配置资源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以政府为主导的配置方式向以市场为主导的配置方式转化。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必须以税收等形式筹集资金,再利用这些资金采购公众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即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应当逐步符合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关国际惯例,建立规范、科学的政府采购制度。从1999年4月9日开始,我国着手全国性的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工作,在总结地方政府采购实践和立法的经验基础上,经过反复的调研和论证。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该法已经于2003年3月1日生效。本文就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若干问题,结合地方政府采购立法实践以及政府采购的相关的国际惯例,对政府采购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
  
  一、政府采购的定义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包含了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的对象、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等内容。从政府采购的概念,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基本要素有四项:第一,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为开展日常政务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机关或者团体;第二,政府采购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国际上通行的采购方式是竞争性招标采购;第三,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政府采购的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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