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作为社会规范的技术与法律的协调——中国反技术规避规则检讨

  但是,作为社会规范,技术是如何与法律协调一致地调整人们行为,参与权利(有时是权力)进而利益、财产的分配和再分配,从而在全社会的规模上实现公平和正义呢?在这样一个涉及面极广的问题上,下文试以中国反技术规避规则为例,来分析法律与技术的协调。
  二、 版权关系中的技术保护和反技术规避:美欧的经验教训
  技术保护措施与反技术规避规则是数字环境下版权关系中调整有关各方行为的两种重要工具,它们的关系集中体现了版权领域中技术与法律的关系。
  通过技术保护措施来实现版权法赋予自己的排他权,对于中外版权人来说都不陌生。在模拟环境中,版权人多通过特殊的印刷方式和技术,使得盗版无法达到与正品一样的质量来防止被侵权。如果说在模拟环境中以技术保护措施来防止版权侵权的现象尚不多见,在信息时代则日渐普遍。在数字环境下,一方面,版权侵权变得如此简便、廉价,几乎任何人都有能力实施,且往往给版权人造成要比在模拟环境中大得多的损失;而另一方面,传统的司法救济对于保护版权人,特别网络环境中版权人的利益却显得力不从心。技术保护措施使得版权人可以大量地减少和防止版权侵权,而不必承受版权诉讼带来的昂贵的律师费用、漫长的审理过程、不确定的审理结果和对判决的执行。因此,版权人越来越多地运用技术保护措施来规范公众的版权作品消费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版权人通过技术保护措施可以使大多数人事实上遵守其设定的消费其版权作品的规则,但对那些不愿意遵守且有能力对该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避的人却无能为力。因此,版权人希望借助国家强制力对其技术保护措施加以保障。反技术规避规则,即禁止避免、绕开、清除、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等行为的法律规范,应运而生。版权法上最早的反技术规避条款可以追溯到美国1984年对生产、传播窃听电缆通讯的设备的禁令。 此后不久,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禁止生产和传播对卫星通讯进行解密的设备和方式的法律, 并于1992年颁布了《家庭音像录制法》,将关于禁止损坏数字录音录像设备复制控制机制的条款纳入其中。 进入数字时代后,为了回应版权人大量实施技术保护措施并获得法律承认的要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 均制定了反技术规避规则,要求签约国“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制止对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规避”。 这之后,很多国家纷纷制定和完善了自己的反技术规避规则,例如美国于1998年通过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 和欧盟此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在数字社会中统一版权和邻接权某些方面的指令》(以下简称为:欧盟版权指令) 的反技术规避规则。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和欧盟版权法指令中的反技术规避规则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反技术规避行为条款和反规避设备条款。反技术规避行为条款禁止实施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避的行为,使得从事规避行为本身即可招致法律责任,不论其是否导致版权侵权。 反规避设备条款则禁止生产、传播和提供帮助实施技术规避的任何设备和服务。 为了避免反技术规避规则给予版权人过于强大的保护从而损害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美国《千禧年版权法》和欧盟版权指令均对技术规避禁止设立了例外,允许消费者在十分严格的条件下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规避。
  作为版权政策的执行工具,技术保护措施极大地补充和强化了版权法,成为了版权人在数字时代实现其版权权利的重要手段。现在,技术保护措施在美欧的运用已经十分普及,尤其是一些版权产业中的大厂商,几乎在其生产的每一项新版权作品上都增加了技术保护措施,例如在音像制品中广泛采用的防止CD被复制的技术。 这些措施大大提高了正版版权作品的销售额,减少了大规模的版权侵权现象,改善了版权工业的生存环境。据美国唱片工业协会公布的数据,2004年美国音乐视频内容(DVD和VHS)较去年的销量增加了51%,达到了3200万件,收入为6.07亿美元。 反技术规避规则则从法律上为技术保护措施的实施提供了保障。以美国为例,自《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颁布以来,已发生了多起根据反技术规避条款提起的诉讼。
  技术保护措施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贯彻版权人意志的版权消费行为规范,不断地影响着版权人和消费者及公众之间的权利分配。例如,运用地理标记, 版权人可以使得在某一市场投放的版权作品只能用在同一市场出售的播放设备读取,从而将其特定版权作品的消费限制在一个特定的区域。随着技术保护措施水平的提高和法律对其保护的加强,版权人可以精确地控制对其版权作品的访问和使用。数字版权作品的消费规则,从而版权人、消费者和公众之间的权益划分,在某种程度上由版权人通过技术决定和改写。不少版权人通过技术保护措施来扩张自己权利,例如,限制消费者对其版权作品的消费性合理使用。合理使用 可以被划分为“转化性的(transformative)”使用和“消费性(consumptive)”的合理使用。转化性的合理使用是指那些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对原始作品加入了他们自己的创造性,例如对一个版权作品所作的新闻报道、评论、批判或者模仿。消费性合理使用则是授予版权材料购买者的特权。私人复制即是一种典型的消费性合理使用。对于合理使用、特别是消费性合理使用的性质,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有人主张合理使用是一项权利(right),消费者在其合理使用受到妨碍时可以诉诸法律,要求强制保障其实施该行为;也有人认为是一项优惠(privilege),消费者能否实施完全取决于版权人是否对其进行限制; 还有学者提出,消费性合理使用是市场失灵的产物。 与理论界意见纷纭不同的是,合理使用、包括消费性合理使用在实践中一直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区别只在于,有的国家对于版权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而有些则不补偿, 因为版权人事实上无法阻止合理使用的发生。而现在技术保护措施的进步和实施,使得版权人可以将以前无法控制的消费性合理使用行为纳入自己的权利范围之内。 因此,技术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版权人和消费者及公众之间的权利分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