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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规范的技术与法律的协调——中国反技术规避规则检讨

作为社会规范的技术与法律的协调——中国反技术规避规则检讨


The Synchronization of Law and Technology in Functioning as a Norm of Behavior: An Examination of the Anti-Circumvention Rules in China


罗莉


【摘要】当今世界,技术成为社会规范的现象日益普遍。作为社会规范,技术与法律相互依存,在全社会的规模上调整着人们的行为,参与财产、利益和各种权利、权力的分配。技术作为社会规范发挥效用较之法律具有更为直接、准确、经济、高效的优势。但技术作为社会规范也有其局限性,过分依赖技术来实施法律容易损害法律本身的尊严,而对技术的运用不加限制则会改变法律所追求的权利分配格局。技术保护措施作为数字版权政策的重要执行工具,既应当受到反技术规避规则的保护,也应当受到其限制。美国和欧盟过于严厉的反技术规避规则在给版权人提供强大保护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中国的反技术规避规则不仅失之模糊,甚至某些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均值得商榷。
Technology often functions as a norm of behavior. Technology coexists with law,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people, and participates in the distribution of property, powe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whole society. In comparison with law, technology is more direct, accurate, economical and efficient. However, technology has its limitations. Too much dependence on technology as an instrument of law enforcement may endanger the law itself; arbitrary application of technology may change the distribu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which the law seeks to addres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technological protective measures are important instruments in the enforcement of copyright policy. They should be protected as well as monitored by the anti-circumvention rules. The overly broad anti-circumvention rul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provide strong protection to copyright holders on the one hand; but result in some negative effects on the other hand. The anti-circumvention rules in China are too vague; some provisions are even questionable in terms of their legality and reasonability
【全文】
  技术在进步,法律也应发展。
  ——摘自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报告》
  
  一、 作为社会规范的技术与法律
  技术是对实际生活世界影响极其广泛和深远的社会现实。相对于科学而言,技术对人们行为和实际生活世界的影响更为直接:科学以认识世界、寻求真理为目的,通过更新人们的思想观念而影响人们的行为;技术则旨在改造世界、便利人们生活,直接影响和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 这一点也为特别是20世纪以来科学新成果大量涌现并被转化成技术的事实所证实。
  就技术与法律的关系而言,技术作为经济关系中的决定性因素,其进步直接推动着财富的增长,从而也推动着各种“权”的总量的增长,并导致权利、权力分配原则、分配规则的变化。因而,作为现实的生产力,技术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决定着法这种以权利和权力为核心内容的社会规范的内容。 恩格斯认为,作为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和运输的全部技术。这种技术……也决定着产品的交换方式以及分配方式,从而在氏族社会解体后也决定着阶级的划分,决定着统治和被奴役的关系,决定着国家、政治、法等等。” 在版权法的发展进程中,印刷技术的成熟催生了版权法;复制和传播领域的技术进步又不断地打破版权法所维持的利益平衡,促使版权法不断地变革。
  技术也以社会规范的面目出现在实际生活世界,直接、强制地规定和控制人们的行为。社会规范有多种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有道德、习惯、纪律、法律等。技术作为行为规范发挥社会功能的现象在传统社会较为少见,但在现代社会已日益普遍,并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早在上世纪中期,美欧学者已经注意到这种现象并对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甚至有人提出了所谓的“技术统治论”、“技术统治模式。 本文所讨论的技术主要是这个意义上的技术。
  作为社会规范,技术与法律相互依存,在全社会的规模上调整人们的行为,参与财产、利益和各种权利、权力的分配。这种意义上的技术,既需要法律承认、支持,又受到法律的限制。技术还常常能够为法律实施提供保障。例如,法律要求司机开车时系安全带,技术即可使得汽车在司机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无法启动。相对于法律,技术作为社会规范拥有很多优势。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国民的自觉遵守;在法律不被自觉遵守的情况下,则只能依靠国家机器来强制贯彻。因此,法律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公共强制力,必须耗费相当数量的公共资源,并只在国家强制力可以到达的范围内有效。而技术作为社会规范可更为直接、准确、高效、经济地发挥作用,因为它不仅可以树立人们行为的准则,还可以使得人们不得不根据该准则行事,从而直接实现规范内容。例如,具有防复制功能的CD即可使某些有侵权企图的消费者无法制作非法复制件,从而不得不遵守法律关于版权人拥有排他复制权的规定。因此,在能够通过技术手段保障自己权益的情况下,人们对技术规范的需求会超过法律规范。而且,技术规范发生作用不受国界限制,这一点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权利人尤具吸引力。正是基于这一事实,有学者指出,网络政策中最显著的变化恐怕要算技术在其中的角色转变,那就是,技术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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