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险合同与普通民商事合同之比较研究

  (3)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保险书面凭证,证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单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单等同于保险合同,但实际上,两者是有区别的,保险单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全部,而是经过口头或者书面协商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而已,并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人仍然应当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单的签发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4)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文件。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内容较为简单,但效力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不记载具体的保险条款,仅记载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主要内容,其未记载的内容以同一险种的保险单所载的内容为准,保险凭证所记载的内容与相应保险单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保险凭证所记载的内容为准。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就不再签发保险单。
  五、合同的生效
  普通民商事合同的生效条件是:第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除了具备普通民商事合同生效的条件之外,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存在的一种利害关系,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均必须以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那么,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性质则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上的价值,而且可以用金钱来计算;而人身上的保险利益,是基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可能是基于亲属关系,也可能是基于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被保险人一旦死亡,投保人的利益必然因此而受到损害。
  保险利益的存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一般不会故意损毁保险标的。如果损毁保险标的的话,投保人仅能从保险人获得原有利益的补偿而已,投保人不可能获得额外的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那么,可以有效的避免投保人故意损毁保险标的。(2)避免赌博现象的发生。由于保险和赌博均为射幸行为,以支付较小的利益为代价,期待获得较大的利益。如果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行为与赌博行为就没有任何差异。(3)防止不当得利的发生。损害补偿原则是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损害赔偿的依据,被保险人不可能获得超过其保险利益范围的赔偿,从而有效地防止了不当得利的发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