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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与普通民商事合同之比较研究

  四、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现形式而已。现代合同法在兼顾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基础上,对合同形式采取了以不要式主义为原则,以要式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如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形式也没有特别的要求,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均可,《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以口头形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必须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单是当事人之间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
  (1)投保单是指投保人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发出的书面要约。一般说来,投保人投保时均要填写投保单,而且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单记载了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在保险实务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具有统一的格式。投保人按照要求逐一填写,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选择相应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投保单一经保险人同意,签发暂保单或者保险单,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2)暂保单是指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向投保人所签发临时性的保险证明文件。保险单签发之后,暂保单自动失效。暂保单的效力与正式保险单的效力相同,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所承担责任范围的证明文件。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一般记载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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