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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与普通民商事合同之比较研究

  二、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的主体,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均可以成为普通民商事合同的主体。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这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没有差别,但是另一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只能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保险合同相对人的权益,而且还影响到全社会的安定与利益,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人的组织形式均有严格的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必须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第二,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按照《保险法》要求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其他公司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三,必须具有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资格。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原则,《保险法》第92条第2款、第3款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因此,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只能是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只能是人寿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三、合同适用的原则
  合同是确立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交易的载体,而交易要求实行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民商事领域内的基本原则。换言之,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或者获得利益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而支付代价的另一方当事人必然取得相应的利益;而且一方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代价,虽然在经济上、价值上不要求完全相等,但必须到达公平合理的程度。保险合同则不然,实行有偿但并非等价原则。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损益在性质上并不确定,即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不向被保险人支付任何费用,即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而不用支付任何代价;如果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支付数倍于保险费的保险金。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有很大的偶然性;而被保险人通过交纳较少的保险费,将来有获得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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