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与普通民商事合同之比较研究
郑云瑞
【摘要】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具有普通民商事合同的基本特征,但又具有自身的一些特殊性,在适用的法律、合同的订立主体、合同的表现形式、合同适用的原则、合同的生效条件以及合同的履行和解除等方面均有其独特性。
【关键词】民商事合同 保险合同 合同的生效 合同形式
【全文】
保险合同是属于民商事合同的一种,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具有普通民商事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就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尽管如此,但由于保险合同有自身的特征,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就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初步的比较:
一、合同适用的法律
《
民法通则》和《
合同法》是所有合同应当遵循的法律,而保险合同也不例外。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应遵循
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同普通民商事合同一样,遵循
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如《
合同法》第
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均应遵循
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合同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变更、履行、终止等均遵循
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尽管如此,保险合同除了遵循
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应遵守
保险法的规定。就保险合同而言,
合同法与
保险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保险法与
合同法有不同规定的,
保险法优先适用,
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
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