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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形式浅析

保险合同形式浅析


郑云瑞


【摘要】保险合同形式问题不仅涉及对保险法十三条的理解,而且还涉及对保险合同成立要件的认定问题。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签发仅为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据而已,保险合同的非要式主义反映了立法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保险合同 合同形式 合同成立
【全文】
  一、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通过规定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缔结合同。非要式合同,则是指法律并未要求当事人按照某种特定的方式缔结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除了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之外,合同均为非要式的。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关于保险合同的形式,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少数人主张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认为《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对保险合同的形式有特别书面要求,“保险合同应当以保险单或者书面协议的形式订立。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保险单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不得订立口头或者无书面形式佐证的保险合同。”我国台湾著名的保险法学者桂裕先生也认为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多数人主张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英国的学者也认为保险合同没有形式上的要求,“普通法规则对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形式的要求,但是,成文法对海上保险、保证保险、工业事故丧葬费保险等明文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严格言之,保险单或者暂保单并非契约,而为经过口头或者书面接洽所缔结契约之一种证据文书而已。按诸保险通例,保险合同,虽事实上皆作成保险单或暂保单,但其效力之发生不系于保险单或者暂保单。”从合同的缔结方式和成立的一般规定看,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是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缔结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而且合同的形式为非要式。从保险合同缔结方式和成立的要件看,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宣告成立。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据而已。如《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可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仍然适用一般债权合同成立的规则,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人承诺之后,保险合同成立。但鉴于保险合同的复杂性,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通过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加以确定,以便一旦发生争议,可用以证明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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