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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专利无效宣告制度

  其次,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与侵权制度的关系。如果不存在权利,那么也就无所谓侵权。所以,在实践中,被控侵权方往往以专利无效作为抗辩的手段。因此,侵权诉讼常常就伴随着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法院要认定是否侵权,首先要做的就是确认该专利权是否有效,由此可见,两者之间密切的关系。
  6, 无效宣告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
  上面主要是从理论上进行了分析,那么,在具体实践中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存在什么问题呢?争议最大的就是,专利无效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要通过这样一篇小论文把这个问题分析清楚,是不太实际的,这里笔者仅就一些比较流行的观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反对专利无效诉讼是行政诉讼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一,专利复审委员会讼累问题。2000 年的《专利法》修正案取消了 1985 年《专利法》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确权和宣告无效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规定。2002年无效行政诉讼达到152件,2003年无效行政诉讼达到306件,2004年无效行政诉讼达到512件(张献勇 闫文锋:《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诉讼地位》 , 《知识产权》2005年第5期),每年几百次当被告,严重影响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自身的业务。二,无效行政诉讼的败诉后果与专利复审委员会无关;三,循环诉讼。人民法院对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经过两审后做出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决定的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以不同的理由或者事实再次做出和原被撤销的无效宣告相同的决定, 当事人仍可以上诉到法院, 这就出现了“循环诉讼”的问题。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并不太具有说服力:一,专利无效诉讼的案件逐年增加,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正好说明了无效宣告制度的作用正越来越大。当然,这会给专利复审委员会带来大量的诉讼,但是,这是可以通过增加工作人员来解决的。二,无效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与专利复审委员会无关。但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使其更好的配合法官的审理,在客观上也有助于对于案件的审理顺利进行;三,循环诉讼更多的是理论上的意义。因此,在我国尚不能建立专门的专利法院的情况下,把专利无效诉讼认定为行政诉讼有其合理性的。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是这样做的。
  总之,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45,46,47条之间是一种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它们与专利法实施细则上的有关规定共同构成了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整体,而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与专利法其他制度之间又存在着内在的关联,并构成完整的一部专利法,为实现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共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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