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析专利无效宣告制度

  
  4,专利无效宣告的效力
  上面已经论证了专利无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为避免一些其可能存在的弊端而在设计宣告无效制度时所应当注意的问题。那么,我们自然的想到,到底宣告专利无效对于原来的专利权人到底意味着什么?我们也许会说,宣告无效,就意味着原来的权利人没有权利了呀。但是这只是一个同意反复,没有解释任何问题。不妨追问,没有权利对于原来的权利人意味着什么?他会有哪些方面的利益损失?在无效宣告之前他因为许可他人使用所获得收益,因为他人侵权所获得的赔偿是否仍然可以保留?这些问题,就是由专利法47条来加以规定的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根据这一款的规定,说明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宣告之前的专利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是要返还的。但是如果规定无效宣告对于所有已经履行的合同、判决和处理决定都具有追溯力,又可能存在不合理,同时也难于执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比如,由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可以在授权后的任何时间内提起,因此,有可能在侵权纠纷的判决执行完毕很长时间后,专利权才被宣告无效。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必须通过重新提起诉讼以撤消原来做出的判决,这不仅会给双方增加讼累,还不利于经济的安定。因此,在第四十七条第二,三款就规定了例外的情况。
  总之,从45,46,47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专利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规定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所产生的影响,其目的就在于为了在保障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在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正合理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5, 专利无效制度与其他专利法制度的关系
  上面对于专利法的无效宣告制度本身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但是正如我们所知,任何制度都不是孤立的,同一部法律中,各个制度之间往往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也不例外。通过与各个制度之间内在关系的分析,往往能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专利无效制度。下面简要的从两个方面做一分析
  首先,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与授予专利权制度的关系。笔者认为,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和授予专利权制度都与某项发明创造是否授予专利权有关。就象一个硬币的两面。授予专利权制度是从正面加以规定,而无效宣告制度则从反面加以规定。其目的就是通过正反两方面制度的配合,使应该获得权利的人获得权利,不应该获得权利的人即使因为某种原因获得权利也会最终失去。同时,以最小的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简言之,就是两种制度的配合,实现公平,效率的平衡。比如,针对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专利,不同性质的发明创造,在两种制度的配合上有所区别。发明专利由于周期长,投入大,而且授予专利权后给权利人带来的利益较大,当然被剥夺后给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影响也较大,所以发明专利申请时,采取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审查内容比较全面。这样的缺点是程序会比较复杂,审查周期比较长,人员投入较大,但是两权相较,取其轻,这种安排是相对合理的。而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授予专利权的时候,为了提高效率,节省资源,则只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以推动经济的更好发展。而由于这种快速审查所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则由无效宣告制度来加以制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