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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专利无效宣告制度

  事实胜于雄辩。从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直到现在,专利法的三个版本和多次修改,这个制度一直被保留并不断改进,对于实现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3, 专利权无效制度可能存在的弊端?解决弊端的办法?
  凡事有利必有弊。一项制度也一样,在落在纸面上的那一瞬间,就意味着已经存在着漏洞了。专利权宣告无效制度的存在,使本来不应该获得专利权的专利最终归于无效,但是也可能使合法有效的专利权面临着被宣告无效的危险。毕竟,在所有被授予的专利权中,合法有效的专利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专利无效制度的存在,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某项专利权无效。这就使得合法的专利权人面临本不应该承受的讼累。
  而且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从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就可以请求无效宣告,而没有一个具体的期限限制。这意味着专利权在整个保护期内都处于一种不肯定、不稳定的状态中。比如,一项专利授予后,任何人可以在第18年,也可以在第19年,甚至在第20年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而无效宣告的请求一旦提出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要重新翻出来审查,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即使这个专利权确实是不应该授予的,也会因为取证或者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使其他无辜的人受到牵连。
  如果仅仅依靠专利法专利法45条的规定,上述情况不可避免的会大量存在,那么该如何尽量减少上述的消极影响呢?专利法46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到66条的出现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专利法46条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这意味着,并不是请求人一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得受理,受理与否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简单的来说,就是任何人请求宣告专利无效,都必须具有充分的合法的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以受理。这些理由包括,无效宣告的请求人必须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效宣告的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无效宣告的理由应该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范围等等。通过这些规定,就可以给专利权人一个保护的屏障,避免受到无谓的讼累。随着审查员水平的提高,根据各种具体的现实情况掌握宽严之程度,相信合法的专利人将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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