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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半糖主义”态度善待法学专家

  与此种互相批判形成鲜明对比的一种现象,则是“粉丝”的崇拜与“派系”内部的彼此追捧。崇拜的对象说个一,粉丝们绝不会去说二,反而还要为那个“一”去忙个不停地解说和辩护。派系内部尽管也会存在争与斗,忽明忽暗,但真正的铁杆派系却少有争斗市场,相反,追捧市场则十分活跃。这两类人际环境,本质上属于同类,即只允许栽花不允许挑刺。要的是暖风奕奕、甜甜蜜蜜,和和气气,而不是凉风习习、挑挑剔剔、较较计计。
  应该说,这是对待法学专家的两种极端态度。昨天,看到法律博客上一位叫“零极”的朋友撰写文章,向法学专家连拍了三砖,[4]如果我对文章的中心思想没有太大的理解偏差的话,该文主要是批评法学专家对社会的推动自觉性和力量太小,对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不足。诚然,我们应当承认,确实存在个别法学专家戴着“专家”的帽子,扛着“专家”的大旗而很少尽其社会责任,要么学术私自,要么学术无能,[5]要么唯我独尊、飞扬跋扈。[6]不过,个人认为从整体上来说,法学专家对社会的推动力究竟有多大,到底能够实际发挥多少作用,这要放置于整个社会系统来观察。立法和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的诸多问题,从法学专家的社会责任来看,固然有其自身的意识和能力问题,这从法学专家角度来看,也是内因。但我们不能忽视外因的影响,且内因和外因本身也是辩证的,即政治体制、文化观念、社会环境等外因,要是从社会系统本身运作角度来观察的话,就属于内因。因为毕竟,从时间维度来看,社会问题的解决、社会系统的优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只要逐步发现问题才能进一步分析问题最终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所以土生阿耿始终认为发现问题并且公布问题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和地位。发现并公布问题是前提,要害在于现在好多时候我们不太善于发现问题,发现了问题也不大敢于公布问题。这一步其实还没走出去,如何来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呢?另一方面,从空间维度来讲,解决问题并非是专家的职能,而主要是政府的决策制定和推行的问题。即便专家在这个环节有职责,我以为也仅仅是提出解决问题建议的职责。但是,我还要想表达的是,解决问题的建议或者对策研究不仅仅是法学专家的任务,因为社会关系的调整绝不仅仅只有法律这一种社会规范,还有诸多其他规范和制度加以配套,协调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所以,其他领域的专家也有其各自的职责,与法学专家一道,共同为推动社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更为关键的是,从总体上看,现在政府对专家的重视程度又是如何呢?政府能够首先尊重专家,这已经要谢天谢地了,更何况要求政府能够重视专家并积极采纳专家的可行性决策意见。专家在很多场合只不过是政府御用的一个手段和工具而已。假如仅仅止于做手段和工具也未尝不可,只要是能够真正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促进人民大众福祉,这也会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拥戴的。问题是现在政府利用专家的目的以及专家附庸政府的目的更带有了一些单纯维护政府单方利益的色彩,成为了给政府强力辩护的刀枪,有时侯甚至把枪对准了广大人民群众!
  同样,就立法而言,立法机关对专家的态度也不会比政府好到哪里去。专家建议稿要是过于张扬人性,格外强调人权,将会被立法机关或者个别立法官员指责为“理论性太强”、“书生气过重”,委婉一点说就是“没有考虑中国国情”、“未能很好得从实际出发”。遭遇如此伤害的著名法学专家并非不曾有过,[7]他们的科研经费听说也少得可怜,[8]我的这一描述一点都不为过。因此,在这种“官方——专家”关系模式背景下,我们对法学专家不宜给予过分苛刻的要求。社会系统运行中出现的系列问题需要综合治理,专家在其中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应然角度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要求和呼吁,专家也应该自觉培养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良知,但从实然的角度来看,也应该给予专家以适当的宽容和理解。否则,过度地批判专家,可能会打消他们本来的积极性,甚至会触及到他们的自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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