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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化是生物进化的又一次偶合吗?

  法治进化要求司法独立。本来法治国家追求的应该是司法的公正,但在我国,司法的难以独立却成了司法公正的最大障碍。法院是听命于地方党政领导的,法官是听命于院长的,这种司法的行政化和法官的官僚化就是最根本的错误,然而,我们现在早已经都习以为常于这样的布局和设置了。党政联席会议上,法院院长俨然是书记、市长眼里的一个下属局级单位而已。而政法委书记这一职务的设立就更加的另人难以想象,政法委书记可以管理本辖区的公、检、法三家。可是这三家单位根本就不应该是同一性质的国家机关,他们之间也不是什么亲密的“兄弟关系”,法律赋予他们更多的应该是互相监督的职能更胜于协作!另外,地方法院的财政和人事关系也牢牢的握在行政机关的手里。试问这样的机制,法院及其法官怎么独立审判?出那么多冤假错案还有什么新鲜?
  3.3法治发展中的灾变性事件.
  深刻反思我国走过的以及现有的法治进路,问题颇多。影响最大的两个问题,笔者以为,一个是以党代政的问题,另一个就是行政权独大的问题。这样的两个问题,虽然带有一定的尖锐性,但却是两个对中国法治进路影响最大的绊脚石。我们如果不能及时的加以制止,并做出合理有效的改进,它们就很可能会给中国法治的进化带来灾变性的事件!
  以党代政的一言堂,是为法治所不容的。长期以来,党政一把手的制度使我们都似乎已经习惯于党领导一切的原则了。但党领导一切,决不等于党可以决定一切。即使我们知道共产党是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是最先进的,但由于其自身毕竟只是人民中的一部分因而其视角也势必带有一定的有限性。相信并且拥护党的领导,这没有问题,但是如果认为党可以凭借为着人民谋利益的目标去大肆的包揽决定一切事物那就大错而特错了,那种一言堂绝对是人治的糟粕,也必然为法治所不容!作为共产党员,我们就更有必要清醒的认识到这一点,不断的提醒自己。决不能把党和人民的信任当作换取自己扶上贪污腐败温床的踏脚石。
  行政权利的极度膨胀,无疑乃是对法治建设的破坏。法治必然要求限制权力,而限制权力最有效的制度设计就是分权而治。对行政权力来说,就更是如此。我国有几千年的行政独裁的制度惯性,因此限制权力似乎也更为困难一些。笔者以为,限制权力的关键还是应从制度的建立完善及公务员素质的普遍提高为着手点更为妥当。只有公务员真的当自己是人民的仆人和国家机器的管理者的时候,他们才能懂得权力的属性。当然,这又有赖于理性意识的普遍建立和法律教育的不断深化和普及。因此可见,那也决不是一朝一夕之功。需要我们运用系统的、综合的方法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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