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4日,《国际商报》再次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2004年10月21日,律师完成过了印度商工部的第三次补充问卷;
-2004年11月4日至10日,印度商工部对应诉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2004年11月18日,律师向印度商工部递交了核查补充资料。
-2004年12月5日,应出口企业要求,印度高等法院暂时中止了印度商工部对本案的调查。
-2005年4月中旬,印度高等法院收回中止令,同意印度商工部完成本次调查。
-2005年4月27日,印度商工部发布终裁(实际上,早在3月7日,印度商工部就拟好了终裁报告),拒绝给予中国出口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并决定对所有中国帘子布出口企业征收不同幅度的反倾销税。
本案中,由于印度申诉方力量十分强大(印度第三大财团),对印度商工部施加了很大的压力,政治因素成为影响本案裁决结果的主要原因。为帮助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争取公平待遇,中国政府多次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表示了对本案的关注,尤其是中国政府派代表参加印度商工部召开的听证会并进行发言,尚属首次。
本案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非市场经济问题”,也是最能反映本案显示公平的一面。印度于2002年1月4日修订了反倾销法,重新界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假定某国(比如中国)在任何WTO成员国前三年反倾销调查中已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体制,那么印度就视该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目前印度反倾销调查中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十分笼统,仅在其《关税法》附件1的第8段有所涉及。其中不仅缺乏涉案企业如何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程序性规定,其相关实体规定也十分笼统模糊,甚至将国家的市场经济标准和企业的市场经济标准混为一谈。从实践上来看,只有在应诉企业主动进行市场经济抗辩,调查机关才会发出市场经济调查问卷。在本案中,应诉的两家企业,在递交出口商答卷的同时就递交了市场经济答卷和相关材料,证明企业自始自终都是民营企业,没有任何国有成分。然而,印度商工部为了不给这两家企业市场经济待遇,不惜无理使用错误的网站信息(拒不采用应诉企业提供的资料)来判断应诉企业的所有权结构。
目前,律师正在积极向中国政府和商会反映印度政府这一不公平的作法,寻求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纠正印度商工部的错误裁决,以求为今后中国企业应诉印度反倾销调查获得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在印度商工部的官方网站上,印度商工部有一个画蛇添足的自问自答:“印度是否特别的以中国为目标进行反倾销调查?”其回答是:“印度的反倾销调查是依据印度国内法进行的,这些国内相关立法与WTO规则是一致的,是不偏不倚的,对中国和其他国家是一视同仁的;印度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是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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