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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反倾销调查立法与实践

  -2003年6月12日,印度商工部向三家应诉公司发放了“市场经济调查问卷”,以确定三家应诉企业是否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印度合作律师于7月12日向印度商工部递交了答卷;
  -2003年7月31日,印度商工部作出初裁(距离立案已经近一年的时间);
  -2003年10月13日,印度商工部举行了听证会,律师代表三家应诉公司参加了听证会;
  -2003年10月20日,律师代表三家应诉企业提交了听证会书面答辩意见;
  -2003年的11月4日至11月13日,印度商工部来中国对三家应诉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2004年1月22日,印度商工部对塑料眼镜镜片反倾销案做出终裁裁决,决定不征收反倾销税(距离立案已经17个月)。
  三、模糊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在纯碱、塑料眼镜镜片等案件中,印度调查机关有意将原材料、生产工序以及用途不同的产品混为同一种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导致中国企业不能确定被调查产品而无法应诉,或者是正常价值被高估。在印度的立案公告中甚至出现产品名称拼写错误的情况,给中国涉案企业的应诉带来很大阻碍。
  在关于中国重烧镁(DBM)的案子中,进口产品氧化镁的含量是90%~92% ,硅含量低于4%,而印度没有生产过此类规格的重烧镁。问题在于印度生产的氧化镁含量在80%~90%且杂质含量高的DBM是否为相似产品。根据商工部的评述,调查中的产品特性没有必要与进口的产品完全吻合,而事实是,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在商业和技术上替代了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
  在塑料眼镜镜片中,印度商工部关于涉案产品调查范围的界定是十分模糊的。在计算中国企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采用了一种价格更高的CR39原材料的国际市场价格来计算 (中国企业实际使用的是PMMA材料,而其价格仅为CR39原材料的十分之一)。因此,在指导企业回答问卷的同时,我们也收集组织了有关涉案产品原材料生产和销售的信息。在递交答卷后,律师对印度商工部采用CR39原材料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做法提出了抗辩,要求将中国出口的PMMA产品排除在本次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外,或者重新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这一抗辩最终为印度商工部所接受。
  四、迫于国内政治压力,不给中国应诉企业公平待遇
  反倾销应诉,不仅是事实信息和应诉技巧的较量,也常常为政治力量所左右。举一个例子,如果印度国内某企业曾经支持过印度某政要(比如,商工部的部长)的竞选,这个案子就不可避免的被过多的政治因素所左右。我们在印度对华帘子布反倾销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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