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司法部还就其他一些问题组成了专门工作小组进行了讨论,认为网络门户提供商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有义务应法庭要求提供有关侵权人身份的信息,但《著作权案法》有关规定没有修改的必要;拒绝了图画艺术家参与分配对其作品进行展览所获收益的要求;拒绝了著作权人设立“艺术家协会权”、对超出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的使用继续征收费用以资助当今艺术家的要求。
综上所述,德国的
著作权法信息化第二步改革是在保持其现行《
著作权法》所确定的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平衡格局下对某些规则作的一些小调整,力图使《
著作权法》更适应信息时代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经济、技术状况,更为公平合理且利于作品的开发利用。在立法讨论中,公众利益和对本国版权产业的支持受到关注。虽然意识到
著作权法必须进行改革,德国立法机构并没有急于求成。第二次改革工作从开始至今已经两年多,至今
《草案》还没有提交表决。 德国司法部不仅成立了多个专门工作组,还有针对性地向一些机构、组织发放了调查问卷,让利益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其广泛咨询、慎重求证的态度值得我们学习,毕竟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保证在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
【注释】 Gesetz zur Regelung des Urheberrechts in der Informationsgesellschaft, BGBl. l/2003, Nr. 46 vom 12.09.2003, 1774.
Referentenentwurf für ein zweites Gesetz zur Regelung des Urheberrechts,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Stand: 27.9.2004.
详见罗莉,《评德国的版权补偿费制度及其改革》,载于《中国欧盟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张玉敏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
Gesetz über Urheberrecht und verwandte Schutzrechte (UrhG).
Anlage zu § 54d Abs. 1 UrhG.
Die Zukunft gehört der Individuallizenz – Vergütungsregelungen für private Vervielfältigungen im digitalen Umfeld,BT-Drs. 14/5577。
见
《草案》第
5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