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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作权法数字化第二步改革评介

德国著作权法数字化第二步改革评介


罗莉


【关键词】著作权 德国
【全文】
  
  
  为了适应信息社会提出的挑战并同时抓住其带来的机会,世界各国都先后对其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德国虽然于2003年9月10日通过了《规范信息社会著作权法》, 对数字时代的复制、网络传播权、技术保护措施、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但这仅仅是其著作权法数字化改革的第一步。随后,德国即紧锣密鼓地开始了著作权法数字化的第二步改革。德国司法部已于2004年9月27日提交了《第二次规范信息社会著作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这次改革的中心是修订私人复制引起的著作权补偿费制度,其讨论范围还包括对作品未知使用方式的转让、加强电影制片人地位、门户提供商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信息提供义务、图画艺术著作权人对展览的补偿请求权等问题。本文撷其重点进行介绍并作评论,希望对中国读者了解德国著作权法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私人复制引起的著作权补偿费制度
  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德国《著作权法》 也明确允许私人复制。但德国立法者也同时考虑到私人复制会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损失,决定对著作权人给予补偿,于1965年在世界上第一次建立了私人复制著作权补偿费制度。著作权补偿费针对德国市场上的复制其财政收,由复制设备制造商和进口商(当然,这一费用最终会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一次性交给各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再根据其各自的市场份额分配给著作权人。著作权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定。大多数复制设备所须交纳的补偿费已经被规定在著作权法附件中,例如录音机器是每件1.28欧元,录音载体则每小时0.0870欧元。 德国的著作权补偿费制度在确立后的40年中虽经多次修改,但自1985年以来基本上没有变化,而该制度所依赖的社会环境、经济关系以及技术水平已经与1985年有了很大的不同。当时代的脚步迈入了信息时代,关于私人复制著作权补偿费制度的争论再次在德国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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