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会设置公益董事的单位,例如证交所与柜买中心,依照证交法的规定,它们都是「自律组织」,所以证期会可以指派公益董事。请参阅:余雪明,<投资人保护法研究会---公益(或独立)董事制度之探讨>,《月旦法学》,第42期,1998年11月,页88。刘绍梁、李念袓,<独立董事、证券管理与宪法制约(上) >,《月旦法学》,第90期,2001年11月,页263。
万国华编着,《中国证券市场问题报告》,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页343。
杨帆,<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外部监事制度>,《法学》,2001年第12期,页69。
李惠、郭从主编,《中国政企治理问题报告》,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页312。
周友苏着,《
公司法通论》,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页541。
Baysinger, Barry Henry Butler,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 Performance Effects of Changes in Board Composition,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 1985, pp. 101-104.
李占猛、杨宏伟,<美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国外经济》,2000年第4期,页15。
程宗璋,<独立董事热衷的冷思考>,收录于滨田道代、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比较与借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页291。
本项说明不清,应指法人皆不能担任独立董监事;而法人如果担任某公司董事,即法人董事时,其董事代表人---自然人不能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但该自然人仍能以个人身份担任 另一家公司的独立董监事,只要此两家公司并无下述的关连性。
《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第10条第3款第5目及《公司募集发行有价证券公开说明书应行记载事项准则》第9条第1项第4款第3目第5子目所称「特定公司或机构」,系指公司于编制年报或公开说明书之年度及其上一年度内,与该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二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五十者。二、他公司及其董事、监察人及持有股份超过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之股东总计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双方曾有财务或业务上之往来纪录者。前述人员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者在内。三、该公司之营业收入来自他公司及其联属公司达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四、该公司之主要产品原料(指占总进货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且为制造产品所不可缺乏关键性原料)或主要商品(指占总营业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数量或总进货金额来自他公司及其联属公司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2004年12月13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上字第0930032147号公告修正发布,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1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930154780号函准予备查。
2004年8月6日《证券商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25条第2项,2004年8月27日《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公司治理实袷卦颉返?0条,2004年12月1日《期货商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25条第1项,2004年12月10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审查准则第十条第一项各款不宜上柜规定之具体认定标准》第8款,皆有相同内容之规定。
目前公司立法趋势对董事消极资格予以较多强制性规定,对积极资格则规定不多,但对公开上市公司,则同时强调应具备两者资格,立法机关认为股东在选择投票时,大都缺乏候选人信息,很难作出正确选择,出于维护市场信心而特别要求独立董事资格的规定,而将选择的权力留给股东。请参阅:利瓦伊安、武立东编着,《公司治理教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页165。
李建伟着,《独立董事制度研究—从法学与管理学的双重角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初版,页295。
台湾地区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2003年4月8日台财证一字第0920001468号解释令。
2004年12月10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上字第37057号公告修正发布全文1点;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12月6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30154595号函准予备查。
依据2004年12月13日修正《台湾证券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补充规定》第17规定亦有类似之规定:「担任申请公司独立董事或独立监察人者,未具有五年以上商务、财务、法律或公司业务所需之工作经验,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此条文虽用「消极资格」规定,与独立董事「积极资格」殊文同义,仍然达到同样效果,但立法条文仍应放在积极资格之规定,较为妥当。
台湾地区依据2004年12月13日修正《台湾证券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则)第17规定亦有类似之规定:「三、担任申请公司独立董事或独立监察人者,未于该公司辅导期间进修法律、财务或会计专业知识每年达三小时以上且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董事的专业程度,与「经理人尽义务程度」、「董事重视公司治理」、「监察人重视公司治理」、「监察人之独立性」、「内部稽核之独立性」等项目皆成正相关。请参阅:刘连煜,<健全独立董监事与公司治理之法制研究---公司自治、外部监控与政府规制之交错>,《月旦法学》,第94期,2003年3月,页139。
请参阅:<关于公开招收、培训独立董事后备人才问题的新闻稿>,2001年10月8日www.csrc.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