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条 (独立董事之积极条件)
独立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相关法律及行政法令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财务、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经验。
立法理由:
一、独立董事应向股东会负责,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项作业与安排,应确保董事会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行使职权。设置独立董事,应审慎考虑合理之专业组合及其独立行使职权之客观条件。独立董事应普遍具备执行职务所必须之知识、技能及素养,为达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标,其应具备之专业能力如下:一、营运判断能力;二、会计及财务分析能力;三、经营管理能力;四、危机处理能力;五、产业知识;六、国际市场观;七、领导能力;八、决策能力[48]。
二、参酌2001年8月16日内地《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
2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参酌内地《中国
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第
134条第1款:「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除应符合本法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三、参酌2003年12月31日台湾地区《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20条第2项规定:「…设立独立董事,应审慎考虑合理之专业组合及其独立行使职权之客观条件。」[49]参酌2004年12月1日台湾地区《期货商公司治理实务守则》第28条第3项规定:「前项之独立董事应至少有一名具有衍生性商品、会计或财务专业背景。」
第 条 (独立董事之消极条件)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最近一年内不得担任该公司之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与旁系亲属;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与旁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东之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与旁系亲属;
四、为公司或其关系企业提供法律、会计、财务、经济等服务、咨询之专业人士、独资、合伙、公司或机构团体之企业主、合伙人、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及其配偶;
五、证券主管机关与公司章程所规定之其它人员。
立法理由:
一、参酌2001年8月16日内地《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
3条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人员。」
二、2004年12月13日台湾地区《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补充规定》第17条第1项第1款规定:「本准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款所规定「董事会、监察人有无法独立执行其职务」,系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担任申请公司独立董事或独立监察人者最近一年内[50]有下列各目违反独立性之情形之一:(一)申请公司之受雇人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但申请公司之独立董事、独立监察人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之独立董事、独立监察人兼任者,不在此限。(二)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东。(三)前二目所列人员之配偶及二亲等以内直系亲属。(四)直接持有申请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受雇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受雇人。(五)与申请公司有财务业务往来之特定公司或机构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六)为申请公司或其关系企业提供财务、商务、法律等服务、咨询之专业人士、独资、合伙、公司或机构团体之企业主、合伙人、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及其配偶。(七)兼任其它公司之独立董事或独立监察人合计超过五家以上。」[51]
编后语
本文于2005年财产法与经济法研讨会之发表论文,感谢静宜大学法律系主任林克敬教授与逢甲大学财经法研究所所长林廷机教授之评审意见。本文承蒙全国律师匿名审查委员惠赐修正意见,受益良多,谨此致谢。
【注释】 杨敏华(1958--),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岭东科技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专任副教授。
余雪明,<台湾新
公司法与独立董事(下)>,《万国法律》,第124期,2002年8月,页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