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依据《指导意见》第3条第5款规定「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充任独立董事;台湾地区依据2004年12月13日修正《上市审查准则补充规定》第17条规定「为申请公司或其关系企业提供财务、商务、法律等服务、咨询之专业人士、独资、合伙、公司或机构团体之企业主、合伙人、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及其配偶。」不得充任独立董事。两岸就此部分比较,显然台湾地区所规定较为周详完整,因此有学者建议应该借鉴外国立法例[28],独立董事限制的对象并不仅限于为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提供服务的本人,尚包括为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提供服务的机构的所有职员[29]、合伙人或主要所有者。故内地应修改法令内容有二:其一为「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或者其主要股东,或者其高层管理人员』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其二改为「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机构』职员」。两者目的皆在于扩大市场上存在业务关系人员,不得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的范围。
五、存在股权关系得否担任独立董事
股权关系是否会妨碍独立性?各个国家和地区对独立董事与公司股东的关系上,分为「股东不可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30]和「股东可以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两种模式,股东可以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的主张又细分为三:其一认为,股东担任独立董事均需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其二认为,不管股东持股比例多大,均可担任独立董事;其三认为,持股数量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量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其中第三种观点是立法采用最多[31]。
内地证监会于1997年12月16日颁布《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112条第2款第1项规定「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故内地政策最初采股东不可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其理由:第一、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最重要的特征,若独立董事拥有股权,必将囿于自身利益而丧失必要的公正性,从而难以保持客观立场,其独立性自会受影响;第二、独立董事拥有多少股权为宜很难确定,股权要求过高会限制具有独立董事条件却无资金的人担当独立董事,股权要求过低则难以实现约束独立董事行为的目标。内地此一政策实施很短时间即改弦易辙,于2001年8月16日依据《指导意见》第3条第2款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换言之,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下,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一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担任独立董事。故在一定条件下的股东可以担任独立董事[32]。台湾地区依据2004年12月13日修正《上市审查准则补充规定》第17条规定「最近一年内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东。」与「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受雇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受雇人。」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评析两岸股权关系与独立董事之运作,第一、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资本市场历史尚短,「用脚投票」与「接管并购」机制对经营者的约束力还很薄弱,通常董事会代表大股东的利益和意志,广大中小股东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例如两岸股市频频发生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就是明证,因此限制公司股东担任独立董事的权利比较合适[33]。但学者谢朝斌教授认为持有股份并非必然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恰恰相反,一个有股份的人和一个没有股份的人相比较,前者一般会比后者更关心企业的利益,因此没有必要绝对禁止股东担任独立董事。问题持有多少股份始会影响其独立性,立法例大多采用确定一个持股比例或名次,超过规定的持股比例或名次,则被认为不具有「独立性」,不能担任独立董事[34]。第二、两岸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与「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换言之,只要持股低于百分之一,并不妨碍自然人股东本人担任该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实上从独立董事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各国立法并不禁止独立董事持股,反而鼓励其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或期权[35]。如全美公司董事联合会蓝带委员会为强调董事与股东利益的更加一致,在其1995年《关于董事报酬的报告》中建议,董事候选人应准备持有公司相当份额的股份,此一建议当然适用于独立董事;美国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发现,越来越多公司规定董事的部份报酬以某种股票的形式支付,独立董事的股票收益与认股方案数量持续上升[36];美国对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着眼于强调独立于经理阶层,而并不要求独立于股东;公司治理专家亦认为一个好的董事会的关键在于董事拥有适量股权;学者罗伯特.蒙克斯精辟指出,单纯外部人身份并不能保证「独立性」,因为「独立性常常沦为无动于衷」,要切实代表股东的利益,一个董事必须分享那些利益,换言之,他必须自己也是个股东[37]。
六、存在法人关系得否担任独立董事
法人能否担任公司董事,各国立法例并不一致,多数国家规定董事须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担任董事,尤其英美法系国家向来主张公司法人拟制说[38],认为法人不过是虚拟的主体,必须透过自然人行为,因此不能担任独立董事。内地《
公司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但从其第
57条、第
58条规定看,应解释仅自然人能担任董事,内地《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77条明文指出「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故学者李建伟教授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应为自然人,法人不可担任独立董事[39]。但笔者持不同看法,依据2001年8月16日《指导意见》第3条第3款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此规范之反对解释,即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未达5%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以后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担任独立董事。换言之,在一定条件下此规范亦允许法人担任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