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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仿的著作权法边界——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说起

  然而,谐仿又常常给其创作者带来法律纠纷。正如陈凯歌威胁要起诉胡戈,谐仿者被诉诸法庭的报道时常现于报端。除了被开涮的滋味不好受导致原作者做出此举,更因为谐仿所特有的创作方式和风格本身容易授人以柄。
  谐仿以模仿原作品为主要创作方式,因此,谐仿作品中不可避免地要借用原作品中的材料,例如人物形象、典型对话、核心曲调。虽然著作权法允许对已经发表的作品的适当引用,但谐仿中的引用是否构成通常意义的合理使用是一个很值得推敲的问题。作为合理使用的一种形式,引用应当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因此,引用应该服务于引用者对自己思想的表达,在引用者的作品中不应占据主导地位,而是应当起辅助性的作用。具体来说,所引用的材料从性质上看通常不应当构成被引用作品的核心部分;从数量上来看则应当是少量的。否则,消费者拥有引用作品后即不必再购买被引用作品。而谐仿由于其特征即在于通过对另一作品的模仿而达到对其进行嘲弄、讥讽的目的,因此,谐仿对原作品的引用通常不仅数量较大,且必须是其标志性的部分。因为只有对对方最典型的特征进行模仿,才能够让消费者知道其所嘲弄、讥讽的对象;否则,该谐仿即为失败的作品。大量的引用通常会被认为是抄袭,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特别是在不注明所引用材料来源的情况下。而很多谐仿作品都不注明或者不可能注明所引用材料的来源,例如谐仿性质的歌曲、美术作品等。因此,在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框架下,谐仿很难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来摆脱侵权的嫌疑。
  谐仿对原作品中的材料的选取和重新编排、运用还可能导致谐仿作品构成原作品的改编作品。如果谐仿除了对原作品材料的引用外,并没有包含来自谐仿创作者的足够的原创性劳动,以至于谐仿无法构成一部独立于原作品的作品,则谐仿可能构成对原作品的修改。对作品进行改编或者许可他人进行改编,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改编或者修改原作品并不必然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例如,经作者许可将小说改编为剧本,或者杂志编辑按照惯例对作者所投稿件所做的文字上的修改都是法律所允许的。可见,对作品进行改编或者修改必须取得原作者的同意。而由于谐仿的嘲弄、批评性质,谐仿者很难得到被原作者的许可,因为但正如陈凯歌对胡戈的《馒头》勃然大怒,通常情况下作者都不会愿意看到自己的作品被他人批评、戏弄或者荒诞化。因此,谐仿不经许可地使用原作品行为很容易侵犯原作者创作以及许可他人创作演绎作品的权利和保持作品完整的权利。另外,谐仿以嘲弄、讥讽为其风格,对原作品所作评价通常为负面,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构成对原作品及原作者的贬损、侮辱,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精神权利和/或者一般人格权。可以说,谐仿者常常游走在合法与违法的边界,稍有不慎,即可能掉入侵权的深渊。胡戈正是由于未经陈凯歌许可而在《馒头》中大量引用《无极》的材料,涉嫌侵犯后者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且由于引自《无极》的材料构成《馒头》的主体部分,很难援引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来替自己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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