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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仿的著作权法边界——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说起

谐仿的著作权法边界——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说起


罗莉


【摘要】谐仿是对原作品的嘲弄、讥讽性模仿。谐仿作为人们表达思想和进行艺术创作的一种方式,原则上受宪法著作权法保护。谐仿在西方国家通常享受合理使用抗辩。中国应当将谐仿明确纳入著作权权利限制体系加以规范。
【关键词】著作权 谐仿 合理使用
【全文】
  谐仿的著作权法边界
  ——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说起
  罗莉 (中国政法大学 副教授)
  
  内容摘要:谐仿是对原作品的嘲弄、讥讽性模仿。谐仿作为人们表达思想和进行艺术创作的一种方式,原则上受宪法著作权法保护。谐仿在西方国家通常享受合理使用抗辩。中国应当将谐仿明确纳入著作权权利限制体系加以规范。
  关键词:著作权 谐仿 合理使用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发生在陈凯歌和胡戈之间有关后者的视频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侵犯前者对其所导演的电影《无极》的著作权 的纠纷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有替陈凯歌鸣不平的,认为胡戈在《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中大量运用了《无极》中的人物图像,侵犯了前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更多的人则支持胡戈,认为应当给文艺批评一个宽松的环境,其中部分人认为《馒头》构成了谐仿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遗憾的是这些关于谐仿的评论不仅只言片语,而且在认识上不无偏颇之处。而目前法学界对于谐仿也缺乏系统、深入地探讨。本文将从《馒头》出发,以国外的相关立法和案例为参照,对与谐仿有关的著作权法问题及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件进行详细分析,以期对人们从法律上认识并规范这一行为有所启示,并填补法学理论在这一领域的空白。
  一、 谐仿的含义及其存在基础
  谐仿翻译自英文“parody” ,是指对原作品的嘲弄、讥讽性模仿。德国最高法庭对谐仿的定义代表了西方法学界的主流意见:客观上,谐仿对原作品的模仿应当保持其风格和态度,不得歪曲;主观上,谐仿对原作品的模仿旨在取笑或者讥讽。
  虽然对于大多数国人来说,谐仿还是一个十分陌生的词汇,但其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在西方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 谐仿可以以文字、图像、声音及其结合等多种形式表达;谐仿的对象可以是公众人物 、知名作品、 驰名商标 或者特定商品 等。谐仿的出现首先是人们对幽默和讽刺的社会心理需求的产物。拿公众人物开涮、嘲弄权威,古往今来一直为人们所喜闻乐见。谐仿由于直接运用来自被嘲弄、讽刺对象的材料对其进行攻击,也即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具有直观、幽默和入木三分的讽刺效果而尤受欢迎。数字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流行更为谐仿的繁荣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创作谐仿所需要的包括文字、图案、音乐等在内的各种素材大量存在于网络;数字化的材料可以被轻易地剪辑、粘贴、改头换面;更有专门的“谐仿软件(parodyware)”助普通网络用户以一臂之力。于是乎,从西方的parody, 到日本的Kuso, 到台湾、香港的恶搞, 谐仿风行网络世界,成就了年轻人中盛行的娱乐文化,并且开始具有越来越高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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