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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与法律》的翻译问题

  还有一些错误可能是译者和编辑的疏忽,如:第105页第3段开始的那一句话“卡拉布雷西”的名字重复了;第144页最后一行的“理性的”应该是“现实主义的”(realistic);第195页“交易费用经济学”在注释中被翻译成“交易成本经济学”,没有统一。
  挑了这么多的刺(实际上错误远不止本文列举的这些),但本文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挑刺,而是要探讨法学翻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苏力老师曾经写过一篇关于翻译问题的文章,对目前我国法学翻译的状况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提到前后译名同一的问题,其他一些人也曾经批评多人合译存在的译名不统一的问题。 这本书的译者有三个,但总的来说,这本书在这方面还比较好,根据我的大致浏览,除了“兰德尔”的名字(第212页“郎德尔”应该是指“兰德尔”)没有其他的人名前后不统一以至于无法辨认的问题。没有出现很有创意的错误。我认为至少本书的编辑注意到这种可能的问题并且避免了这样的错误的出现。不过,在第215页的注释12中,把结构主义者索绪尔和列维•斯特劳斯的名字翻译错了。在术语方面,“wealth maximization”在第23页翻译成“福利最大化”,在第75、160页翻译成“财富最大化”但这个问题不是很大,不太影响我们理解。但是对“legal doctrine”的问题有些问题。第一位译者都译成“法律教义”(处处),第三位译者译成“法律规则”(第217页等)。
  但翻译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名词的翻译问题。实际上,人名的翻译算是很简单的,只要稍微细心一些,出错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但对文本内容的理解和翻译可能就相对难一些。除了一些疏忽以外,翻译出现错误和译者的中英文水平以及学术素养直接相关。而且我一直认为:如果仅仅英文水平好而没有一定的学术素养,你的译本仍然可能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原因在于你对学术术语的翻译可能意思没错,但内行人一看你明白你没有使用行话;相反,如果你英文水平不是太好(当然也不能太差),而如果你有一点的知识背景,就可能会对自己理解错误的地方有一些警觉,至少可以避免某些硬伤。比如:“不同于实证主义哲学家形而上学的科学态度”(第5页)如果对实证主义稍微有点了解的话就知道这样的翻译肯定是错了。本书的不同地方的翻译质量的差异也多少证明了这一点。我注意到译者在涉及经济学方面的翻译,可能由于有一定的知识背景做支撑,尽管也有一些错误,但不管是学术方面的错误还是中英文方面的错误,错误率明显低于涉及法律方面的翻译,翻译质量远远好于关于法律方面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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