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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与法律》的翻译问题

  除了中英文的错误外,本书还出现大量的因为学术素养不足而出现的错误或者问题,一些重要的而且并不是很难的单词反复出现错误。本书中绝大多数的“statute”被翻译成“法令”,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译者只是按照词典上的译法而没有考虑其在具体的句子中的意思而出现的问题。还有,第一位译者把“legal system”被翻译为“司法系统”,第三位译者译为“法律体系”。应该是“法律制度”更好一些;本书的第一个译者把“legal”都翻译成“司法”也很不妥。这些都是出现频率很高的单词,没翻译好,让人读起来实在很不舒服。其他的错误还有:第3-4页,作者把“instrumental”翻译成“机械性”,应该是“工具主义的”才对。“the autonomy of law或者law’ autonomy”在书中多处译为“法律自治”,应该是“法律自主性”更好一些。“积极的”(第6页)、“实际的”(第154页)(positive)应该为“实证(主义)的”。“conduct”(第165、168、174页)是指“行为”而不是“引导”。尽管“community”在某些地方也可以翻译成“社群”,但在第8页各处应该都是“社会”的意思,问题可能出在译者根本就没注意某个单词在句子以及上下文中的意思。“formalism”尽管翻译成“拘泥于形式”(第9、136页等)好像也没多大的错误,但至少说明译者对学术很隔膜。类似的还有把“feminist”翻译成“男女平等主义者”(第4、15页)而不是“女权主义者”或者“女性主义者”;把“logical reasoning”翻译成“合乎逻辑的推理”而不是“逻辑推理”(第10、13、15页);第12页多处把应该翻译成“逻辑”的地方翻译成“逻辑性”,出现了像“反对用逻辑性来涵盖法学研究”、“先例的逻辑性有严重的问题”和“合乎逻辑性的声明(claim,应该为“观点”或者“主张”)”这样莫名其妙的东西。把“Continental philosophy”(第15页)翻译成“欧洲哲学”而不是“欧陆哲学”,说明译者不了解欧洲哲学的不同研究进路。还有,“deductive”(演绎)对应于“inductive”(归纳),是两种不同的逻辑方法,法律现实主义反对把法律看作是一门演绎科学,所以“反对法学是作为一门归纳演绎的……科学”(第12页)实在让人难以理解,而且也没法和下一句提到的法律现实主义强调归纳的观点对应起来。另外,康德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是很常见的说法,因此把“目的”翻译成“目标”意思上好像没错,但看起来仍然有些别扭,同样的还有“第14修订案”(第133页)通常的表达是“修正案”。“corrective justice”应该是“矫正正义”而不是“补偿的正义”(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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