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问题研究

  
  六、结语
  
  “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问题既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和行政法治发展滞后相结合的产物。所以,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有待于我国行政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其中,应当特别着力于通过行政法制来构建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平等博弈机制。因为,“合作博弈”应当是“红帽子”企业“脱帽”过程中最佳的一种机制,它“通过多方博弈以整合行政机关代表的公共利益和相对方代表的私人利益,达至‘双赢’格局,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39]
  
【注释】  *湛中乐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韩春晖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全国不少地方一些经营意识比较灵活的人,为了突破政策上严格限制私营(个体)企业的发展,纷纷打政策的擦边球,寻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其他行政单位,挂靠在它们的名义下,兴办所谓的“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是集体,而实质上却是个体企业,完全由个人或者几个人出资,企业按年度向挂靠单位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这就是“红帽子”企业的由来 。
“鹿运事件”缘起于1995年4月27日《中华工商时报》刊登了浙江温州市一家股份合作企业——鹿城运输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张朝荣的一封来信。主要情况如下:鹿城运输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张朝荣个人出资361万元,约占公司总股金的62%,是最大的股东。鹿城运输总公司国家没出一分钱,完全由张朝荣筹资并发起创立,为当地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1995年,该公司挂靠的鹿城区工交委以“莫须有”的罪名免去了张的法人代表总经理职务。 明明是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由组合、自负盈亏的私营企业,偏偏要顶着个集体企业的“红帽子”,张朝荣的“红帽子”戴出了麻烦。张朝荣历经磨难,最后终究拿回了正本清源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重新当上了法人代表。 “鹿运红帽子”代表的是当时迫于姓“资”姓“社”压力而戴上“红帽子”的民营企业群体,这在当时非常普遍,打着集体的旗号,集体又未出资,这就造成了产权关系和司法解释的混乱,导致无数纠纷,酿成无数悲剧。详情参见叶正积 庞玉珍:“鹿运的‘集体’是真是假”,载于《中华工商时报》1995年4月28日第1版。之后,该报相继刊登了8篇追踪报道,在理论界掀起了一场大讨论。其中,既有事件当事双方的陈述,也有市区各级政府人士的认识;既有温州当地企业家的反响,也有京城法律专家的评述。
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很多有名的私营企业家因“贪污”、“挪用公款”等罪名被逮捕并判处刑罚。自己分掉自己赚来的利润,是“贪污”;自己调拨自己的资金,是“挪用公款”,所有这些都是因为他们戴着“集体”的红帽子。例如: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总第38期)公布的刘本元不服蒲江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侵犯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处理决定行政纠纷一案中,“红帽子”企业主刘本元被乡镇企业局免去了厂长职务,而且企业财产被查封。(参见郑刚著:《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评析》,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138页。)肖安宁侵吞国有资产一案:在1996年3月,四川德阳“红帽子”企业主肖安宁等人被捕,其企业性质由民营强行变为集体,其企业财产被拍卖。肖安宁被以“侵吞国有资产”等罪名起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2003年9月,经过8年艰难的申诉,四川高院做出了撤销原德阳有关政府机关认定政通公司为集体资产的文件。(参见施平:“德阳肖安宁侵吞国有资产案 三大后遗症发人深省”,(2004年11月20日访问)。广东佛山的陈锦洪因几纸“红头文件”,资产达6000万元的企业被佛山经委强行接管,并毁于一旦,经历八年的官司,四次审判,四个裁决,但至今未获得公正的行政赔偿;(参见刘承波:“‘红帽’祸水——中国民告官第一案主人公陈锦洪自述”,载于《经营管理者》2004年第4期;翁春辉、田育:“‘中国行政第一案’将走向何方?”,载于《中国律师》2003年第8期。)江西的新大地公司总经理涂景新投资经营十年的私营企业在跟国企扯不清的情况下,成为国有资产,而他本人也因侵占国有资产的“罪名”而身陷牢狱。(参见谢良兵: “‘帽子’企业的红与黑”,载于《法人》2004年第8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