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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问题研究

“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问题研究


Study on the property rights of “red cap” enterprise


湛中乐 韩春晖


【摘要】本文以温州“鹿运事件”为例,从法律的视角剖析了“红帽子”企业产权中普遍存在的四个问题:企业产权的性质,企业产权的量化,政府干预私有产权的界线和私有产权的法律保护。在对这些问题逐一解答后,笔者得出结论:对“红帽子”企业产权问题的真正解决必须依赖于行政法治的进一步发展,从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入手对私有产权进行保护。事前防范应建立产权界定协商机制和政府干预制约机制;事后救济应走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的道路。
Citing “ Lu-yun case ” in illustration, this article explores on four basic issues that exist in the property rights of “red cap” enterprise: the owner of the property rights, the quantiz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s, the boundary of governmental power to limit the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ways to protect the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After analyzing the issues in details, some suggestions are proposed as follows: In order to solve all these problem, we should rely on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administrative law;some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in advance or afterwards to protect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which include the negotiation mechanism of identifying the property rights , restriction mechanism of governmental regulating,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全文】
  “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权问题研究[1]——从温州鹿运事件出发[2]
  一、背景、困境及问题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一些民营企业主迫于姓“资”姓“社”压力,挂靠在行政单位下属,注册为集体企业,打着集体的旗号经营,形成所谓的“红帽子”企业。这些企业名义上为集体企业,但集体却未出资。这就造成了产权关系和司法解释的混乱,导致了无数的纷争和悲剧。[3]
  对此,全国上下总体的解决思路高度一致:明晰产权。也就是,脱掉“红帽子”。因而,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之后,民营企业重新明晰产权的“脱帽”行动蔚然成风。但是,在具体该如何界定产权问题方面却产生了巨大分歧。经济学界的观点主要有:按照工商登记为准,界定为国有;坚持投资为准,界定为私有;依据“让渡利益”的原则,对主管部门让渡当初的政策性收益而换取所有权;本着相互尊重、相互协商的原则,在国家与个人之间按三七开比例分配产权等等。[4]一直以来,经济学界始终都无法达成共识,找到一条实践中可行的有效途径,特别是1995年的温州“鹿运事件”更是将这些争论推到了一个高潮。也就是说,经济学对“红帽子”企业的救赎走入了一种困境。究其原因,在于所有这些思路最终都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那么,走出这一困境自然也就成为了法学界的使命。这也正是本文的写作动因。
  “鹿运事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出发点。该案折射出“红帽子”企业产权方面普遍存在的四个问题。[5]即:界定产权归属的法律标准是什么?量化产权份额的法律标准是什么?政府干预私有产权的理由是什么?如何对私有产权进行法律保护?以上这四个问题,相互关联,环环相扣。第一个问题是后面问题的前提和根源,第二个问题是第一个问题的延伸和深入,第三个问题是判断是否侵犯私有产权的标尺和界线,而第四个问题是对前面三个问题的必然归属和最终解决。下面,笔者就从法律角度来逐一剖析这四个问题。
  
  二、  “红帽子”企业产权的性质
  
  这是所有“红帽子”企业都会面临的最根本的一个问题,它是产权纠纷和政府干预产生的总根源。“私人资本产权不清,使企业内部交易过程中权责界定困难,因而不负责任的偷懒、不承担责任的获取等投机行为必然蔓延,这种状态发展下去,将从根本上破坏中国私营资本的创业精神和开拓能力。”[6]所以,明晰产权是解决“红帽子”企业产权纠纷的第一环节。
  
  (一)争论:“集体企业”抑或“民营企业”
  在“鹿运事件”中,对鹿运公司的性质认定有两种观点。其中争议一方鹿城市工交委认为,该企业是国有企业,其判断依据是企业登记的性质。而另一方则认为,该企业是一个股份制企业,其判断依据主要是它的实质,即资金的投入和分配的形式。[7]其中,第一种观点随着时代的发展显然早已不再具有正当性。这种确权的方法,其本身就是利用公权侵犯私权的行为,就更别谈“脱帽”了。第二种观点基本上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产权界定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本身没有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而且也缺乏法理的支撑,其合法性也值得质疑。[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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